中语智汇科技(厦门)有限公司

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中语智汇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闽02民初1279号
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21号202A单元。
法定代表人:许艳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斌,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木明,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语智汇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软件园二期望海路19号302单元之二。
法定代表人:叶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仕耀,福建旭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与被告中语智汇科技(厦门)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27日立案。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3日变更诉讼请求后,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亿学软件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谢爱芳
人民陪审员  林皎铱
人民陪审员  余懋涛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李梦超
书 记 员  陈 婕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