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男,1970年9月24日生,汉族,住寿光市。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吉林省船营区。
被申请人天津路海旭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8号20168号。
被申请人吉安市万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吉安市井冈山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申请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白堤路1号楼。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诉被申请人***、天津路海旭物流有限公司、吉安市万达船务运输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2月2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津A×××××、赣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保全价值300000元),申请人***由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押被申请人***驾驶的现暂扣于寿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的津A×××××、赣D××××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一辆。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侯秀华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孙小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