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路海旭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天津某某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1174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孙强,男,1988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倩,天津融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天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1年3月27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孙强诉天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作出(2020)津0116民初1174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天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722407元,或查封、扣押等额价值的其他财产。孙强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二被申请人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孙强以被申请人已经履行完付款义务而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查封,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条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天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葛新新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李雨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