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津03民终60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十一经路78号万隆太平洋大厦1、19、20层。
主要负责人:李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建宇,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苗,天津津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9年9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讷河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峰,天津中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路海旭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武清区大碱厂镇幸福道8号201-68(集中办公区),办公地天津市滨海新区塘沽津沽一线南港公司院内。
法定代表人:李海,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路海旭物流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338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本案存在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2018)津0116民初338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4392元予以退回。
审 判 长 张晓彤
审 判 员 王 晶
审 判 员 薛东超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刘德跃
书 记 员 廖雨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