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民终171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天津某建筑公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某环保公司。
上诉人天津某建筑公司与被上诉人天津某环保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2020)津0104民初1016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天津某建筑公司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天津某建筑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某建筑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6818.28元,减半收取3409.14元,由天津某建筑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规定的具体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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