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4执2899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同瑜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鞍山西道风湖里11号楼4门502。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执行人:天津鑫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庄户村西***镇商务中心二层012。
法定代表人:***,经理。
申请执行人天津同瑜环保节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天津鑫胜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津0104民初10166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1.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37369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利息;2.被执行人负担本案执行费。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调查和执行情况如下:
1.通过邮寄方式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传票,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通过全国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及天津法院执行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相关财产信息:
被执行人名下无大额可执行银行存款、证券开户、保险登记、理财产品、互联网银行数据信息;不动产信息;无机动车信息;
3.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天津市蓟州区***镇庄户村西***镇商务中心二层012进行现场调查,调查结果为无财产可供执行;
4.依职权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依职权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在全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本案执行标的373690元,未执行到位金额为373690元。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合议庭合议,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后,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自然
审判员 张 帅
审判员 尹 航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徐 鸣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