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基础工程有限公司

深圳市基某有限公司、广州五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粤0114民初9459号 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基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领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五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木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诺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以下统称原告)深圳市基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基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以下统称被告)广州五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五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被告广州五某公司提起反诉,经审查,本院将本诉和反诉合并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法裁定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深圳基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州五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深圳基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广州五某公司向深圳基某公司支付工程款3563480元(工程款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2.广州五某公司向深圳基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3563480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12日,利息为610231.1元);3.广州五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深圳基某公司两次申请变更诉讼请求,最终的诉讼请求为:1.广州五某公司向深圳基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139978.85元(工程款以司法鉴定结果为准);2.广州五某公司向深圳基某公司支付欠付工程价款利息(以2139978.85元为基数,自2018年4月28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暂计至2022年5月12日,利息为610231.1元);3.广州五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保全费、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深圳基某公司(承包方)与广州五某公司(发包方)于2018年1月17日签订《哥弟芙蓉苑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广州五某公司将位于广州市花都区芙蓉镇芙蓉苑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坡脚排水沟、沉砂池及排水沟基槽土方开挖工程发包给深圳基某公司施工,结算方式是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工程价款暂定为12199125元。工程款支付方式为按月进度付款,每月25日申报当月完成工作量,次月5日前支付当月完成工作量的80%;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至完工工作量的90%;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并在十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保质期一年后无息返还。涉案工程于2017年12月11日开工,2018年4月28日完工。工程完工后,深圳基某公司将涉案工程交付给广州五某公司使用。但广州五某公司拖延验收,且于2018年5月4日、2018年5月16日向深圳基某公司支付工程进度款7548585元及1928200元,共计9476785元。2019年5月17日,深圳基某公司再次向广州五某公司提交涉案工程结算书及竣工资料,广州五某公司签收后既未组织验收,也未结算。经法院委托司法造价鉴定,鉴定出涉案工程造价为11616763.85元,广州五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9476785元,尚欠工程款2139978.85元及利息未付。经深圳基某公司多次催告,广州五某公司以各种理由拒付工程款。为维护深圳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被告广州五某公司辩称,一、深圳基某公司供图,但设计图疑似未经广州五某公司确认。且深圳基某公司以增加工程量为目的对挡土墙工程进行不适当设计,超出建设挡土墙的合理必要的限度,出现平地起挡土墙的奇怪现象。因此,广州五某公司对于深圳基某公司报送的竣工图也不认可,但即使以竣工图而言,本案工程出现诸多奇怪现象。二、涉案工程所涉混凝土、钢筋等施工项目属隐蔽工程,深圳基某公司在隐蔽前,应通知广州五某公司而未通知,且未作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和施工记录,致使广州五某公司难以对隐蔽工程施工进行监督,隐蔽后相关检测成本高。三、经比对竣工图与送检,深圳基某公司入场及施工使用的钢筋偷工减料、货不对板,与设计要求严重不相符。(一)深圳基某公司所入场的钢筋等级(HRB335),完全与竣工图(HRB400)不匹配,降低了钢筋等级;(二)钢筋直径(12mm)与竣工图(14mm)不符;(三)横竖钢筋配置度(间距如RQ段:竖向160mm、横向240mm)与竣工图(竖向150mm、横向200mm)不符;(四)钢筋保护层厚度(如RQ段:60mm)与竣工图(50mm)不符;(五)墙体厚度(370-390mm)与竣工图(400mm)不符;(六)挡土墙高度(最低处与地面平齐)与竣工图(最低高度4.5m)不符;(七)基础钢筋砼工程总数与深圳基某公司送审总数(2903.4m³)严重不符等等。尚有多处不符在送检中。四、深圳基某公司向广州五某公司报送的2018年1-5月由广州市建某有限公司出具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存在多处造假,不同检材的检验报告结果数值完全一致(客观上,该可能性几乎为零),且有修改痕迹(日期、样品编号、工程部位被篡改)。对此,广州市建某有限公司已经核实,广州五某公司报送的该时间段内检验报告不是其出具的。五、深圳基某公司欺诈性申领进度款9476785元。2018年4-5月,深圳基某公司在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情况下,通过造假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向广州五某公司施骗申领涉案工程进度款。2018年4月11日、5月16日,广州五某公司因受骗而向深圳基某公司分别支付了工程款7548585元、1928200元。六、深圳基某公司进一步请求领受单方虚报尾款3563480元,并无理起诉。深圳基某公司在未经广州五某公司验收合格,且未对不合格工程进行返工修复的情况下,夸大工程量,要求广州五某公司支付工程尾款3563480元,应予以驳回。 被告广州五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深圳基某公司向广州五某公司支付工程修复费用(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暂计为300万元);2.深圳基某公司向广州五某公司赔偿工程质量检测费用(该费用尚在统计中,暂计为10万元);3.深圳基某公司承担广州五某公司因本案支出的本诉、反诉律师费6万元。4.深圳基某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诉讼过程中,被告广州五某公司申请增加1项诉讼请求为:深圳基某公司向广州五某公司赔偿超越水土保持目的而设计、建造的挡土墙的拆除费用,返还超过水土保持目的建造的挡土墙工程款(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并明确第1项诉讼请求为:深圳基某公司向广州五某公司赔偿质量不合格挡土墙的修复费用(具体以鉴定结果为准)。 事实与理由:2018年1月,广州五某公司愿意修建挡土墙的委托目的,系保护芙蓉嶂水库水源,使项目符合花都水务局提出的水土保持环保要求。但即使双方签署《施工合同》,深圳基某公司必须按照委托目的设计与建造,不能肆意扩展委托目的,不能臆造设计依据及环保污染源,更不能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要求。 一、深圳基某公司报送的《竣工图》,设计依据有重大问题。深圳基某公司为获得工程款,曾向广州五某公司报送《竣工图》,《竣工图》内附设计依据,与广州五某公司掌握的规划资料不符。(一)2014年4月16日,深圳华某有限公司设计的项目《总平面图》(比例尺1:500)、《绿地系统规划图》(比例尺1:500)、《五东芙蓉苑室外管线综合图》(比例尺1:500)、《道路交通系统与竖向规划图》(比例尺1:500),以上4份规划设计图纸(整套图合称“416规划图”)报广州市规划局核准(加盖市规划局业务专用章),足以证明总平面图、绿地规划设计,只有2段护坡挡墙设计,没有其他挡土墙设计。而该2段护坡挡墙设计的地段也与本案挡土墙地段不同。(二)广州五某公司并无《竣工图》中“设计说明第二点设计依据第2项《哥弟芙蓉苑总平面及绿化系统规划图》深圳华某有限公司,2014.09.17版本”(简称“917规划图”),而深圳基某公司也未出示917规划图,917规划图是否真实存在,是否属于报规划部门批准的有效规划图?深圳基某公司对此未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416规划图,并无整体填高2米土层的施工指示或文字说明。深圳基某公司的设计依据所称的整体填高2米厚填土层的说法查无出处。(三)《花都水务局关于哥弟芙蓉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花都水务局2013.10.16版本,仅仅强调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管理等,未提2米厚回填土的建议指标。 二、一般在建筑规范流程中,只有施工中说明必须回填土,才有挡土的临时性措施,也才有针对回填土的挡土设计、施工。以下是本案挡土墙的4个异常现象:(一)假设挡土墙不是以水土保持为修建目的,系建筑工程中的临时性措施,则其出现过早。2018年深圳基某公司在设计挡土墙的时候,只有规划设计总平面图,没有单体建筑的施工图,本案竟然出现了临时性措施先于施工图、且由非主体工程总承包施工单位修造的奇怪现象。(二)为保持水土的挡土墙,违反环保设施“三同时”原则并使用,目前无土可挡。本案挡土墙的设计及施工,也违反水土保持措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复函要求。目前,芙蓉苑主体工程仍在设计阶段,未施工、未使用,但是,作为配合复函水土保持要求的挡土墙,目前出现了无土可挡,四周草木繁茂的情况。(三)挡土墙已经妨碍了人员通行,导致不必要的绕行。且工程项目正式施工,将妨碍施工机械通行,必然需要拆除。(四)结合416规划图判断,挡土墙几乎压着建筑红线建造,已离单体建筑距离过近,近至妨碍施工。 三、经现场勘察,深圳基某公司未经广州五某公司许可,为增加工程量、获取更多工程款对挡土墙进行超常设计、施工。为探明施工情况,广州五某公司2022年6-7月对挡土墙进行现场勘察,结合《绿化航拍图》,综合发现以下问题:(一)在部分标段高差较少,植被覆盖良好,无土可挡的区域建墙,不仅缺乏设计必要,更造成通行障碍。(二)部分只需适当高度的标段,建墙高度超常,部分墙高达6m多。这部分属于盲目追求建筑高度,堆高工程量。(三)部分挡土墙几乎与地面持平,高度全部埋深到地下,若按深圳基某公司《竣工图》所申报的墙高推导,该部分挡土墙基础埋深实际可达3-4米以上,出现地上墙身短于地下埋深的异常情况。 四、暂不论设计必要性问题,广州五某公司按照《竣工图》的各项设计指标进行委托抽检,结果均不合格,结论如下:(一)C30混凝土回弹法抽检几乎不合格。对12处混凝土进行回弹法检测,仅1处推定强度合格,11处混凝土抗压强度低于C30混凝土的强度(C30强度推定30),不合格率约92%。(二)C30混凝土钻芯检测抽检全部不合格。6处混凝土取样以钻芯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100%不合格。(三)抽检发现与《竣工图》设计钢筋级别、进场钢筋级别不符的HRB335(二级)钢筋。《竣工图》标注“钢筋采用HRB400级钢筋(三级)、HRB300级钢筋(一级)”。且2017年12月14日、2018年2月3日、2018年3月14日,深圳基某公司向广州五某公司报送的3批进场钢筋型号均为HRB400E(三级钢),然而广州五某公司委托检测中,居然发现了从未进场的HRB335(二级钢)。说明HRB400级钢筋(三级)进场后,深圳基某公司擅自从他处调入HRB335(二级),以HRB335(二级)掉包了HRB400级钢筋(三级)进行施工,疑似掉包钢筋“吃差价”。(四)HRB400级钢筋(三级)抽检不合格。经PQ段、QR段、ST段内部钢筋5处取样检测,现场HRB400级钢筋(三级)强度鉴定结果全部不合格(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均不达标)。反向证明,深圳基某公司进场时提供的钢筋检测合格报告造假。(五)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普遍超过设计值(设计值50mm),部分达到120mm,属于明显的错误施工,不按图施工。(六)钢筋直径、配置度(横向检测、竖向检测)检测不合格。经12处钢筋配置度检测,发现多处钢筋直径12mm低于设计值14mm;且发现横向、竖向钢筋间距普遍宽于设计值,从10mm至40mm不等。举例(RQ段:竖向160mm、横向240mm)与竣工图(竖向150mm、横向200mm)不符。(七)现场量尺,发现挡土墙墙厚370-390mm,不足《竣工图》厚度400mm,偷工减料明显。 五、暂时搁置钢筋、混凝土等存在的质量问题,广州五某公司按照《竣工图》与现场施工量进行审核,核减工程造价3410226元。广州五某公司根据深圳基某公司报送的13553660元工程总造价,通过对施工全流程、各环节进行工程量审核比对,可核减3410226元,核减率25.16%;广州五某公司提供的审核报告,已经对各核减项目均作出详细核减说明。深圳基某公司报送工程量、工程造价过程中不遵循诚实守信原则。 六、理由。结合本案事实与证据,深圳基某公司臆想本案挡土墙的设计依据,臆想规划变更将加高2米厚回填土,该臆想缺乏规划设计、政府文件作支撑。挡土墙未经广州五某公司确认同意,存在大量超常、无用、不合理设计,且挡土墙的施工先于主体工程的设计与施工,违反环保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使用的利用原则。深圳基某公司为了多领工程款,不惜违反水土保持的合同目的,不惜违反“三同时”原则,建造出无土可挡且阻碍通行的挡土墙,广州五某公司损失特别巨大。故深圳基某公司应负责超越水土保持目的而设计、建造的挡土墙的拆除费用,赔偿不利于水土保持目的挡土墙的工程费用,返还超过水土保持目的建造的挡土墙工程款。即使根据《竣工图》,广州五某公司经审核工程量后,发现深圳基某公司虚报工程款。广州五某公司委托抽检发现深圳基某公司掺杂使假、不按图施工。深圳基某公司所建挡土墙存在混凝土抗压强度不合格、内置钢筋强度不合格、厚度、横竖间距不达标等严重质量问题,且深圳基某公司为骗取工程进度款,进场钢筋合格报告造假,混凝土检测合格报告造假,已严重违约。根据《施工合同》第四条第一款、第八条第二款第1项约定,深圳基某公司必须赔偿质量不合格挡土墙的修复费用。 原告深圳基某公司针对被告广州五某公司的反诉辩称,一、关于设计图异议。(一)深圳基某公司设计、施工都是经过广州五某公司同意,涉案工程设计图中“设计说明”对本项目的设计必要性阐述的很清楚,修建挡土墙是因为广州五某公司准备在芙蓉嶂水库边上开发房地产项目,要避免开发过程中的水泥及其他污水流入芙蓉嶂水库,而不是简单地只为了保护芙蓉嶂水库水源。因主体项目迟迟未能启动施工,广州五某公司便拒付挡土墙工程款。在涉案项目设计沟通过程中,广州五某公司从未向深圳基某公司披露和交付416规划图,涉案项目施工设计图也明确记载了项目设计依据是深圳华某有限公司设计的20140917《哥弟芙蓉苑总平面及绿化系统规划图》。在施工过程中乃至诉讼前,广州五某公司对此也从未提出异议。广州五某公司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 (二)主体工程没有设计和施工是广州五某公司的责任,与深圳基某公司无关。深圳基某公司作为承包方,完全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并在广州五某公司的要求和指示下进行施工,施工合同并无约定涉案工程须与发包方其他项目同时进行。由于广州五某公司规划的主体工程因种种原因未能按期施工,广州五某公司认为涉案挡土墙工程不能实现其建造初衷,便拒付工程款,这是广州五某公司迟迟不向深圳基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的真实原因。广州五某公司将其规划报建主体工程失败的损失强加于深圳基某公司,损害深圳基某公司的合法权益。挡土墙与单体建筑物之间可利用空间小的问题是因地制宜,深圳基某公司在施工设计图中已有充分披露及说明,见设计说明中第四点挡土墙设计的挡土墙设计方案第(1)点,深圳基某公司作为涉案工程设计和施工方,施工设计图经过广州五某公司的审核并同意才开展施工,从设计到完成施工,广州五某公司也从未提出过异议。 二、关于工程质量的问题。首先,广州五某公司在验收后及诉讼前,从未向深圳基某公司提出过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深圳基某公司在诉讼中主张工程质量问题完全是为了逃避支付工程款。涉案工程完工后深圳基某公司就全面撤场,涉案工程已经移交给广州五某公司四年多时间,施工合同约定的质保期一年也早已届满。广州五某公司主张工程修复费用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涉案工程经过双方验收且发包方使用超过四年后,又以部分质量问题为由主张权利,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其次,涉案工程施工完成后,深圳基某公司分别于2018年7月、2018年8月、2019年1月先后委托广州市建某有限公司、广州市长某有限公司、广州冠某有限公司等三家公司对涉案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检验,三家公司检验结果均为合格,而广州五某公司在诉讼中自行委托的检测单位出具的检测结果几乎为全部不合格,四家检测公司检测结果相去甚远,广州五某公司单方委托检测结果不具有可信度。广州五东公司委托的检测机构检测钢筋强度,所适用的检测标准与进场材料执行标准不同,进场送检材料执行标准为GB1499.2-2007,而广州五某公司委托检测机构适用标准为GB/T1499.2-2018,该检测结果不适用于涉案工程。根据广州五某公司提供的证据,钢筋保护层厚度抽检几乎全部满足设计图要求,广州五某公司主张的“部分达到120mm”,是由于其取样位置错误导致的。挡土墙厚度基本满足400mm的设计要求,极少部位可能存在厚度偏差,但这并不必然导致整体工程质量不合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即便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也应当先由承包人修复,而非直接主张由深圳基某公司支付修复费用。综上,广州五某公司主张设计图和工程质量问题导致的拆除和修复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驳回其全部反诉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一、涉案合同的签订及工程款的支付情况。 2013年10月16日,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向广州五某公司作出花水字﹝2013﹞263号《花都区水务局关于哥弟芙蓉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函复部分内容如下:九、建设项目位于水土保持重点监督区范围,建设管理单位应重点做好以下工作(一)加强水土保持工作管理,将水土流失防治责任落实到招标文件和施工合同中,落实水土保持专项资金和各项防护措施,确保水土保持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018年1月17日,广州五某公司(甲方、发包单位)与深圳基某公司(乙方、承包单位)签订《哥弟芙蓉苑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部分内容如下:二、承包内容:按乙方设计图纸《哥弟芙蓉苑挡土墙工程设计图》所示范围内的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坡脚排水沟、沉砂池及挡土墙和排水沟基槽土方开挖。三、承包方式:采用综合单价包干、工程量按实结算的方式进行承包;包人工、包机械、包材料、包工期、包质量、包施工安全、包文明施工。四、质量与工期:1.工程质量标准:工程质量符合国家或行业的建设工程施工规范标准和建设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的合格标准,如承包单项评定为不合格,由乙方进行返工修理直至合格,其返工的一切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并从乙方劳务结算中扣回;2.施工工期为150日历天,正式开工日期以甲方通知为准。五、工程价款:挖沟槽土方25元/立方米,工程量暂估为2万立方米;钢筋混凝土挡土墙1830元/立方米,工程量暂估6200立方米;坡脚排水沟375元/延米,工程量暂估915米;沉砂池1000元/座,工程量暂估10座;含税合同总价暂定为12199125元。六、工程款支付:工程款按月进度付款,每月25日申报当月完成工作量,甲方在5天审核完毕,于次月5日前支付当月完成工作量的80%,全部完工并验收合格后十日内支付至完工工作量的90%;验收合格后三个月内完成结算并在十日内支付至结算价的95%;余款5%作为工程质保金,保质期一年后无息返还。八、双方责任:(一)甲方责任,1.负责提供设计图纸、勘察报告等相关技术资料,做好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3.负责免费提供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办公及住宿等临时设施;5.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审核工程进度款报表和办理结算,按时向乙方付款;6.组织工程交工验收,办理竣工、交工手续;(二)乙方责任,1.未按设计施工图施工造成的质量与安全负责,由于施工不当产生影响或损坏,负责修复和赔偿。九、违约责任,1.以上条款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违反或造成工程停工,必须追究违约方责任。 广州五某公司分别于2018年4月11日支付工程款7548585元、2018年5月16日支付工程款1928200元,合计9476785元给深圳基某公司。 二、深圳基某公司主张的结算及质量情况。 2018年5月15日,深圳基某公司制作《竣工报告》,显示:开工日期是2017年12月11日,完工日期是2018年4月28日,经自行组织检查,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2018年5月26日,深圳基某公司制作《哥弟芙蓉苑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工程结算申报材料》,其中《结算书工程量计算书》显示:合同内结算价12853629元、挡土墙外绿化结算价126636元、材料价差调整结算价0元、设计方案费结算价6万元,总造价13040265元。深圳基某公司提交发文记录,拟证明其于2019年5月17日将竣工报告和结算书交给广州五某公司的工作人员***签收。广州五某公司表示***并非其公司员工。 深圳基某公司提交竣工结算表等,显示:合同内结算价12849629元,挡墙设计、清表、墙外绿化、排水管、沉淀池及检查井即合同外结算价680838.5元,材料价差调整结算价316492.5元,结算总造价13846960元。另提交广州市花都区混凝土行业协会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关于商品混凝土结算价格调整》以及广州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关于发布2018年3月份、4月份广州市建设工程价格信息及有关计价办法的通知。 深圳基某公司提交编号为D01-1821487至D01-1821536、报告日期为2018年7月5日的《广州市建某有限公司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及《关于征询函的回复报告》,报告日期为2019年1月28日《广州冠某有限公司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混凝土搅拌、检测单位等参与单位人员签名,《河源德某有限公司产品质量证明书》,拟证明涉案工程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合格,钢材符合质量标准。其中《关于征询函的回复报告》显示:广州市建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18日回复深圳基某公司,经查报告编号为D01-1821487至D01-1821536(共计50份)《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是本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贵司提供的检验报告扫描件电子版与本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无差异。 深圳基某公司提交短信与微信聊天记录,拟证明其员工与***、马某、涂工沟通结算事宜,其中2019年1月16日发送给***的短信内容是“施先生,上午好,***项目重新进场一个月余,目前进展顺利,厂房C、厂房D、食堂基础承台及柱工程年前基本完成到地面,并完成部分土方回填,春节后主要工作是A、B厂房地下室突击施工”“施先生,芙蓉苑挡土墙整改工作已完成了,施工资料及结算您看交给哪个部分审核”,短信未得到回复;马某回复让工程师看看、与成本部对接、涂工会联系;涂工于2021年7月回复准备好资料,于2021年11月发送“资料补好了吗“”我们可以微信现沟通一下“”看看你们资料补充的怎么样了“”您这次过来谈那些内容“,于2021年12月回复”还没有明确回复“。广州五某公司仅认可涂工的微信聊天记录,确由涂工跟进涉案工程的结算事宜,要求深圳基某公司按照流程提供资料进行结算,但深圳基某公司未提供相关资料,故相关流程停滞。 三、广州五某公司主张的结算及质量情况。 广州五某公司提交其制作的《哥弟芙蓉苑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工程结算审核报告》,显示:合同内结算价10143434元,合同外结算价0元,材料价差调整结算价0元,结算总造价10143434元,审核明细说明合同外第6点是内侧检查井直径700,施工方送审3座,甲方审核3座,审减工程量0元,审减率100%,无相关审核依据资料,不予计算。之后另提交其制作的《合同外-结算审核汇总表》,显示:内侧检查井直径700,送审数量是3座,审核数量是0座,合价0元,备注无依据。 广州五某公司提交编号为D03开头、报告日期为2018年1月-5月的多份《广州市建某有限公司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普通混凝土浇注记录》《征询函》《关于征询函的回复报告》,拟证明深圳基某公司向其报送的混凝土抗压强度检验报告非广州市建某有限公司出具。其中《关于征询函的回复报告》显示:广州市建某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1日回复广州五某公司,该司征询函中所附的一系列检测报告,经查不是本公司出具的检测报告。 广州五某公司提交日期分别是2017年12月14日、2018年2月3日、2018年3月14日的《进场工程材料数量清单》,均显示热轧带肋钢筋,型号HRB400E,送检情况合格,深圳基某公司予以盖章确认。 广州五某公司提交时间为2018年5月23日的《哥弟芙蓉苑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竣工图》,显示:一、工程概括:哥弟芙蓉苑项目位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瑞边村,芙蓉嶂旅游度假村内,本次由于规划方案变更,需在现有地形基础上整体回填2m厚填土层,出于对芙蓉嶂水库环境保护、水土保持以及回填土形成的边坡稳定性考虑,拟对本项目建筑控制边线位置设置一道扶臂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再设置合理排水、污水净化措施,以保证不会出现回填土被雨水冲刷后黄泥水直接流入芙蓉嶂水库现象,挡土墙长度752.8m,高度为4.99~8.5m。二、设计依据:2.《哥弟芙蓉苑总平面及绿化系统规划图》,深圳华某有限公司,2014.09.17;3.《花都区水务局关于哥弟芙蓉苑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的复函》,广州市花都区水务局,2013.10.16。四、挡土墙设计:2.挡土墙设计方案,(1)根据《哥弟芙蓉苑平面及绿化系统规划图》可知,建筑物规划与建筑物控制边线之间可利用空间较小,因此考虑采取扶臂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作为防护措施,挡土墙墙角位置依照现有地形进行开挖设置,挡土墙墙顶按照2014.09.17版《哥弟芙蓉苑总平面及绿化系统规划图》中规划地坪标高整体提高2m进行设置。 四、深圳基某公司申请评估的情况。 深圳基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哥弟芙蓉苑的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坡脚排水沟、沉砂池及挡土墙和排水沟基槽土方开挖等工程的造价进行评估。本院经摇珠选定广州宇某有限公司对上述评估事项进行司法评估,深圳基某公司预支付评估费151472元。 2023年5月25日,广州宇某有限公司作出《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征询意见稿)》,深圳基某公司与广州五某公司均提出异议,广州宇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1日作出《质证答复函》及《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 《质证答复函》载明部分内容如下:一、对深圳基某公司意见的答复。(一)挡土墙基础部分属于隐蔽项目,现场无法勘察,鉴定机构计算数据中长度按现场测量数据计算,踵板宽、趾板宽、基础厚度以及宽度数据则根据竣工图中不同高度所对应的“扶壁式钢筋混凝土挡土墙断面尺寸表”计取。鉴定机构计算挡土墙高度按现场测量数据计算,深圳基某公司计算中挡土墙高度与现场不符。《征求意见稿》已附计算式(即附件三),深圳基某公司未对《征求意见稿》中附件三计算式提出具体数据方面的异议,对深圳基某公司此项异议不采纳。(二)合同未约定垫层单价,垫层并不属于钢筋混凝土墙的组成部分,故垫层单价不适用钢筋混凝土墙单价。广州五某公司在《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质证笔录(2023年2月17日)》中说明“《合同》未约定垫层施工单价,且按《竣工图》垫层采用的是C15混凝土(价格及质量远低于墙身采用的C30混凝土)。故垫层施工单价应按照合同签订时的人工材料价格500元/m3予以及确定”。广州五东公司的主张符合合同及工程情况,故采纳广州五某公司的主张,鉴定机构按新增单价处理,该项按定额套取费用计入确定部分。(三)合同约定甲方负责免费提供乙方现场施工人员办公及住宿等临时设施。深圳基某公司补充资料中有临时板房的照片,但该照片是否为涉案项目施工照片无法确定,同时该照片无法证明广州五某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深圳基某公司现场施工人员办公及住宿等临时设施:另外临时板房也无平面图及相关板房资料,鉴定机构无法计算其工程量及造价。(四)合同中的施工项目均包含了完成该工作的相关内容(比如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单价包含了钢筋、混凝土、模板等工作)。合同挖沟槽土方为25元/㎡,正常情况下此挖沟槽土方单价约为4.48元/㎡,合同挖沟槽土方并不仅仅包含开挖工作。深圳基某公司提供的照片中显示,沟槽开挖的土方堆积在沟槽两边,并未见有转运的情况。综上,合同挖沟槽土方单价已综合考虑包含了土方开挖、堆放、转运、回填等工作内容:土方转运、回填等不应另外计算。(五)草皮种植工程量按现场勘验数据计算,此项不作调整。(六)深圳基某公司补充资料中有污水池照片,但该照片是否为涉案项目施工照片无法确定。涉案项目合同范围也未包含污水池人工开挖、清理淤泥、山坡脚下往上二次人工转运工作,未见其他诸如工程联系单、签证单等相关证据,照片也无法体现此三项的具体工程量,此三项无法鉴定。 二、对广州五某公司意见的答复:(一)《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GB/T51262-2017)第4.6.4条规定,法院组织现场勘验时,一方当事人拒绝参加现场勘验的,不影响现场勘验的进行。第4.6.6条规定,当事人代表参与了现场勘验,但对现场勘验图表或勘验笔录不予签字,又不提出具体书面意见的,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因此本案法院组织了现场勘验,即使广州五某公司否认现场勘验笔录上签字的黄姓人员为广州五某公司公司员工,也不影响鉴定人采用勘验结果进行鉴定。另外鉴定机构按鉴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程、规范进行鉴定,并不需要广州五某公司主张的“看现场再确定如何精准鉴定”,广州五某公司的主张属于主观臆想。(二)关于鉴定数据问题。(1)广州五某公司对GH、LM、MN段数据计算认知有误,土石方按竣工图中各段挡土墙断面图计取,而非按现场挡土墙露出地面的高度计算。另外广州五某公司主张的挡土墙高度也有误:现场勘验测量GH段取HH离地高度为0.5m;LM段离地高度分别为HM=0.1m和HL=1.94m;MN段离地高度分别为HN=3.5m和HM=0.1m;广州五某公司提交的图片可见挡土墙,却主张高度分别为0m、0m、约0.5m,与其自身提供的证据自相矛盾,也与本案现场勘验记录不相符。(2)《建设工程造价鉴定规范》要求,现场勘验时应形成现场勘验记录并由参与各方代表签字,故现场勘验以书面记录作为优先选择,而不是广州五某公司主张的拍照确认。同时,现场勘验是以满足具体的鉴定工作之需为宜,广州五某公司错认为现场勘验工作是逐项核对竣工图所有数据。本案当事人双方提供的竣工图内容是一致的,并不需要鉴定单位到现场逐项核实竣工图。若广州五某公司有逐项核对竣工图的需要,可自行另外委托相关单位为其提供此项服务。现场勘验时,记录时的工作条件较差,与在办公桌上书写相比,现场勘验笔录略显潦草,若当事人对笔录上的文字识别存在不清晰的情况,可具体提出并由鉴定机构答复。举证责任在当事人,不是在鉴定机构,鉴定机构按当事人所能提供的证据进行鉴定,现场勘验时,也按当事人所能提供的现场条件进行勘验,对于隐蔽工程、未有安全措施的高空(5米墙体等)、无法到达的位置(超过一定高度的墙体、墙体另一侧)等现场无法勘验或当事人无法提供勘验的内容,鉴定机构结合现有证据(比如竣工图)进行鉴定。广州五某公司认为鉴定机构数据失实是其对鉴定工作的错误认知导致的主观臆断。(三)现场已经施工已完毕,埋入地下的挡土墙深度当事人未准备开挖工具及人员进行开挖,无法测量:鉴定机构按当事人所能提供的现场条件进行勘验,无法勘验的内容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鉴定。(四)涉案项目挡土墙露出地面高度不同(最高有5.795米、最低0.1米),现场脚手架等安全措施已拆除,广州五某公司方主张度量长度在墙顶统一标高拉尺方式存在安全隐患,同时广州五某公司主张的方式也非唯一方式,本案现场勘验时墙体长度度量可直接用卷尺在挡土墙上度量。另外,用钢卷尺可以度量到涉案项目挡土墙的高度,用梯子爬高量尺非唯一方式。(五)钢筋的“短斤少两”是质量问题非我司鉴定范围。同时配筋也是隐蔽工程,当事人未能提供此项的现场勘验条件。若当事人后续提供了有效证据证明配筋存在质量问题,可另外申请此项的修复费用。(六)扶壁位置为无法到达的挡土墙另一侧,被树木挡住或山体掩盖,当事人未能提供此项的现场勘验条件,无法勘验的内容结合本案其他证据进行鉴定。 《工程造价鉴定意见书》载明部分内容如下:一、工程量根据现场勘验实际情况结合图纸进行计算。二、可确定部分的工程造价是11074771.35元,合同内造价10991265.87元,合同外造价83505.48元。三、无法鉴定部分按当事人双方主张的情况分别统计造价,单列为:1.工程设计费,深圳基某公司主张10万元,广州五某公司主张0元,鉴定机构认为缺少相关资料,合同无约定,无法鉴定;2.清表,深圳基某公司主张10万元,广州五某公司主张0元,鉴定机构认为认为缺少相关资料,无法鉴定;3.砼排水管DN500深圳基某公司主张9000元,广州五某公司主张0元,鉴定机构认为该项是隐蔽项目,现场无法勘验,无相关图纸及大样图,根据项目名称描述套取此项单价(224.37元/m),工程量按深圳基某公司主张计取造价6731.1元;4.内侧检查井直径700,深圳基某公司主张16500元,广州五某公司补充证据18确认内侧检查井工程量为3座,但主张无相关审核依据资料,不予计取,主张0元,鉴定机构认为广州五某公司已经确认工程量,应给予计算费用,但无相关图纸及大样图,无法计算准确金额;5.材料调差,深圳基某公司主张316492.5元,广州五某公司主张0元,鉴定机构认为合同约定未综合单价包干,出来价差无须调整,缺少计取依据,暂不计取。四、现场勘查记录表显示各段挡土墙均有现场实查数量,沉砂池处注明“按图纸”。 五、深圳基某公司申请评估的情况。 广州五某公司申请本院委托评估机构对哥弟芙蓉苑钢筋混凝土挡土墙项目作如下三类评估:一、设计类,1.结合水土保持委托目的、现场坡度高差、挡土量、植被覆盖等因素,评估各标段挡土墙是否具备设计、施工的必要性;2.对存在设计施工必要的挡土墙,各标段挡土墙符合水土保持委托目的所需设计指标应为多少,目前各标段挡土墙墙体设计是否超出委托目的的合理限度。二、造价、费用类,1.超委托目的设计、建造的挡土墙工程量、工程造价以及拆除的费用;2.经混凝土、钢筋各项指标鉴定质量不合格的挡土墙进行修复的费用。三、施工质量类,1.挡土墙混凝土抗压强度是否符合竣工图设计的C30标准;2.挡土墙各标段内部钢筋的直径是否符合竣工图设计;3.挡土墙各标段内部钢筋配筋情况是否符合竣工图设计;4.挡土墙内部钢筋保护厚度、力学性能(屈服强度、抗拉强度)是否符合竣工图中的质量标准。 针对设计类评估事项,本院经摇珠选定广东汇某有限公司进行司法评估,广东汇某有限公司经派员到现场进行初步查勘工作,表示其单位现有技术条件无法对以上委托事项提供相关鉴定服务,故将该鉴定案退回本院。广州五某公司希望本院继续摇珠选聘有设计类资质的公司,本院再次摇珠选定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进行司法评估,广州五某公司认为无法接受高昂的评估费用,更无力支付,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间内预交评估费用,广州华特建筑结构设计事务所(普通合伙)向本院退回该类鉴定的相关材料。 针对造价、费用类评估事项,本院经摇珠选定广东翔某有限公司进行司法评估,广州五某公司预支付评估费136000元。广东翔某有限公司经现场查勘后通知当事人补充超委托目的设计的具体范围,需拆除挡土墙的具体范围,超委托设计目的部分、质量不合格部分修复或拆除方案,质量检测报告明确不合格部分的范围等材料。后因设计类鉴定被退回,广东翔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2日作出《退案函》《结算函》,分别表示其需要设计类相关公司出具的鉴定报告,才能推进后续的工作,该司对案件作终止鉴定处理,并退回相关鉴定材料;由于其对案件进行了前期准备工作,并到现场进行查勘,勘察结束后对案件进行相关的市场调查,耗费大量人力物力,综合考虑收取6000元鉴定费用作为成本支出。 针对施工质量类评估事项,本院经摇珠选定广东汇某有限公司进行司法评估,广州五某公司预支付评估费197500元。2023年8月19日,广东汇某有限公司作出《挡土墙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初稿)》,广州五某公司与深圳基某公司发表意见后,广东汇某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29日出具《工作联系函》《挡土墙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工作联系函》载明对深圳基某公司的意见回复如下:我单位已在2023年7月28日出具汇建函[2023]第554号询问函(询问双方当事人明确以上图纸标注何种为准),深圳基某公司回复最终以竣工图《挡墙配筋图》载明厚度为准,《挡板配筋图》钢筋保护层厚度为50mm。 《挡土墙工程质量鉴定报告》载明鉴定意见是:(一)对涉案挡土墙混凝土强度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共抽检64个挡土墙段,共64组混凝土芯样。49组混凝土芯样的强度推定值满足竣工图纸强度等级,15组混凝土芯样的强度推定值低于竣工图纸强度等级。(二)对涉案挡土墙钢筋直径、间距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共抽检64个挡土墙段。10个挡土墙段的钢筋直径实测值与竣工图纸的偏差满足《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2018)规定的允许偏差,54个挡土墙段的钢筋直径实测值与竣工图纸的偏差不满足《钢筋混凝土用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GB/T1499.2-2018)规定的允许偏差;1个挡土墙段的钢筋间距实测值与竣工图纸的偏差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表5.5.3对纵向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允许偏差±10mm的要求,63个挡土墙段的钢筋间距实测值与竣工图纸的偏差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表5.5.3对纵向受力钢筋安装位置允许偏差士10mm的要求。(三)对涉案挡土墙钢筋保护层厚度进行随机抽样检测,共抽检64个挡土墙段,测点总数共376个。83个测点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值与竣工图纸的偏差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E.0.4条对结构实体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8,-5)mm的要求,293个测点的钢筋保护层厚度实测值与竣工图纸的偏差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15)第E.0.4条对结构实体纵向受力钢筋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8,-5)mm的要求。(四)对涉案挡土墙钢筋的屈服强度、抗拉强度进行随机抽样试验,共抽检5组样品,5组样品所检项目均符合标准GB/T1499.2-2018的技术要求。 另,广州五某公司于2023年8月1日申请对挡土墙整体调减2米墙高的所涉工程造价以及拆除的费用进行鉴定。 六、庭审情况。 庭审中,深圳基某公司陈述如下内容:一、917规划图是工程设计和施工的依据,其未收到广州五某公司所称的416规划图,施工图与竣工图的依据一致,由其提供设计图纸,且在双方签订合同前已经形成,广州五某公司在其施工过程中未提出异议,且合同未约定设计图需要经过双方确认才能施工。二、其没有收到开工通知,经广州五某公司同意后进场施工,完工退场后,广州五某公司提出整改意见,其已按照要求完成整改。因无合法报建手续,无法按照正常的手续验收,其于2019年1月24日自行委托公司检测质量,结果合格视为已经验收,广州五某公司收到检测报告后支付部分工程款。三、广州五某公司作为业主方比较强势,不接收其提交的文件,只是以口头或在现场的方式进行指示,且为了避免被卫星检测到涉案工程,要求其在涉案工程周围种上绿植并在墙体种植爬山虎。 广州五某公司陈述如下内容:一、其向深圳基某公司提交了416规划图,未收到及见过深圳基某公司的设计图,深圳基某公司的设计必须通过其审核才能施工,也必须通过环保三同时的设计等各方面因素,现场没有围蔽,不清楚施工情况,基于合同及深圳基某公司提交的虚假检测报告而支付进度款。二、416规划图没有挡土墙的规划设计,因水务局的复函要求建设环保设施,经与深圳基某公司沟通,深圳基某公司表示环保设施就是挡土墙,故双方签订涉案合同。三、未组织交工验收,双方在验收上无法达成一致意见。审核人员未审核工程是否符合委托目的,因工程未完工,初步审核及支付款项时未验收,已付款项是进度款。 七、其他情况。 2022年6月30日,广州五某公司(甲方)与大某(广东)有限公司(乙方)签订《检测鉴定服务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对花都区山前旅游大道中项目范围内的墙混凝土构件进行检测,检测费用28000元。双方另于2022年7月12日签订补充协议,将检测费用调增至31000元。广州五某公司分别于2022年7月1日支付14000元、2022年7月20日支付17000元,大某(广东)有限公司开具对应金额的发票。广州五某公司另提交大某(广东)有限公司作出的《回弹法检测混凝土抗压强度报告》《混凝土物理力学性质检测报告》《结构构件钢筋配置度检测报告》《钢筋保护层厚度检测报告》,广东穗某有限公司作出的《钢筋原材检验报告》。 2022年7月4日,广州五某公司(甲方)与广东木坤律师事务所(乙方)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约定甲方聘请乙方的律师作为本案纠纷的代理人,律师代理费采取风险代理收费,基础律师代理费6万元。广东木坤律师事务所于2022年7月22日开具律师费6万元的发票,广州五某公司于2022年7月29日通过银行转账6万元给广东木坤律师事务所。 另查明,深圳基某公司具备地基基础工程专业承包壹级,有效期自2016年4月28日至2021年1月5日;具备工程勘察专业类(岩土工程)乙级,有效期自2016年9月5日至2021年9月5日;另持有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自2017年4月14日至2020年4月14日。 花国用(2007)第721550号国有土地使用证显示:座落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渡假村半岛狮山的土地使有权人是广州五某公司,地号是080108,地类(用途)是住宅用地,使用权类型是出让,使用权面积是96965.33㎡,颁证日期是2007年3月17日,终止日期是2062年8月22日。 诉讼中,本院发函查询位于广州市花都区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渡假村半岛狮山)的钢筋混凝土挡土墙、坡脚排水沟、沉砂池及挡土墙和排水沟基槽、土方开挖等工程是否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不动产权证》?是否经有关部门批准建设?上述工程所在地块的性质、用途(农用地、建设用地或其他)、权利人(权属人、使用权人)?广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花都区分局函复如下:一、根据《广州市城乡规划程序规定》第三十五条“属于下列范围的建(构)筑物,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农用棚架、施工工棚、施工围墙、挡土墙……用于安装、衔接市政管网设施的地下构筑物以及化粪池、污水处理池、雨水调蓄设施、排水净化设施等附属设施”的有关规定,对于来函所指挡土墙、排水设施,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可以免于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是应当根据市容环卫标准和相关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建设。对于“是否经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建议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及属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等相关单位意见。二、对于来函所指地块的不动产权登记、性质、用途、权利人等相关信息,具体详见附件。附件为《广州市不动产登记查册表》,显示坐落于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芙蓉渡假村半岛狮山的不动产权证书号为土地证(旧)721550号的土地,类型是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面积是96965.33平方米,不动产使用期限自1992年8月22日至2062年8月22日,权利人是广州五某公司,登记时间是2007年3月17日。 深圳基某公司、广州五某公司分别申请对对方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提供担保,本院分别作出民事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广州五某公司、深圳基某公司名下价值4173711.1元、3160000元的财产,之后对广州五某公司、深圳基某公司名下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一、广州五某公司应否向深圳基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二、深圳基某公司应否向广州五某公司赔偿超越水土保持目的而设计、建造的挡土墙的拆除费用,返还超过水土保持目的建造的挡土墙工程款?应否赔偿质量不合格挡土墙的修复费用?应否赔偿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律师费?本院具体评析如下: 一、关于第一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广州五某公司无需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第一,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七百九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的,参照本法第七百九十三条的规定处理。”根据上述规定可知,发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是验收合格或修复后验收合格,且涉案合同亦约定验收合格后支付剩余工程款。本案中,深圳基某公司主张其自行委托公司检测合格后视为验收合格,之后提交竣工图等材料并请求广州五某公司支付工程款,广州五某公司主张其未组织验收,基于深圳基某公司提交的检测报告支付部分工程款,之后发现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自行委托公司检测,也在本案中申请司法评估,抽检结果确实存在不满足《钢筋混凝土钢第2部分:热轧带肋钢筋》规定的允许偏差,以及不满足《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因此,虽然广州五某公司怠于履行验收的义务,但双方当事人均自行委托检测,而结果相反,经司法评估确实存在质量问题,未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无法认定涉案工程已验收合格。 第二,质量不符合约定时应优先进行修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一条规定:“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请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因承包人的原因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根据上述规定可知,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广州五某公司有权请求深圳基某公司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返工,而深圳基某公司主张若有质量问题,应先由其修复,并不拒绝修理、返工,且合同亦约定由深圳基某公司返工修理直至合格,因此,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的规定可知,工程质量不合格时,若修复后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广州五某公司可以请求深圳基某公司承担修复费用;若修复后的工程验收不合格,深圳基某公司无权请求工程款。 第三,经司法评估的涉案工程造价无法区分质量不合格部分,广州五某公司申请的设计类与造价、费用类鉴定均被退案,无法确定修复费用,更无法明确修复方案。 综上,涉案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且司法评估存在质量问题,深圳基某公司主张由其先修复,广州五某公司亦未举证证明具体的修复费用,因此,涉案工程修复后能否验收合格尚无法确定,且广州五某公司已支付司法评估可确定部分工程造价的85.57%(9476785元/11074771.35元),深圳基某公司请求广州五某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及利息,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二、关于第二个争议焦点,本院认为深圳基某公司无需赔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工程造价、质量、修复费用等专门性问题有争议,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向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释明。当事人经释明未申请鉴定,虽申请鉴定但未支付鉴定费用或者拒不提供相关材料的,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本案中,广州五某公司申请设计类的评估,但因未支付鉴定费而被退案,又因设计类评估退案,广州五某公司申请的造价、费用类评估无法推进后续工作,亦被退案,广州五某公司提交的其他证据亦无法证实深圳基某公司建造的挡土墙超越水土保持目的,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其请求深圳基某公司赔偿超越水土保持目的而设计、建造的挡土墙的拆除费用,以及返还超过水土保持目的建造的挡土墙工程款,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修复费用,第一,虽然涉案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但设计类与造价、费用类的评估均被退案,修复费用无法确定,且广州五某公司不认可深圳基某公司的设计方案,修复方案亦无法明确;第二,广州五某公司既主张拆除挡土墙费用,又主张修复挡土墙费用,不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原则;第三,涉案合同约定质量不合格由深圳基某公司返工修理直至合格,深圳基某公司在本案中亦主张若存在质量问题,应先由其修复,且曾存在深圳基某公司在完工后整改的情况。第四,如上所述,若修复后的工程经验收合格,广州五某公司可以请求深圳基某公司承担修复费用。综上,在涉案工程未修复、未验收合格、修复方案及修复费用未明确的情况下,广州五某公司请求深圳基某公司赔偿质量不合格挡土墙的修复费用,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检测费、律师费,涉案合同虽约定可追究违约方的责任,但未明确具体的违约责任,广州五某公司请求深圳基某公司赔偿工程质量检测费用、律师费,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广州五某公司申请鉴定挡土墙整体调减2米墙高的所涉工程造价以及拆除的费用的问题,广州五某公司作为发包人,占有使用涉案工程所在地,理应负有高度的注意,无证据显示其在施工过程中及施工完毕后提出任何异议,且涉案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双方当事人均认为应当修复,现广州五某公司提出上述申请,对证明待证事实无意义,本院不予准许。 至于各项鉴定费,双方当事人为证明各自的主张申请各项鉴定并支付各项鉴定费,双方的主张均未获本院支持,故相应的鉴定费由双方当事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本院驳回深圳基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广州五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七百九十三条、第七百九十九条、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六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城镇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驳回原告(反诉被告)深圳市基某有限公司的全部本诉请求;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广州五某有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28801.68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深圳市基某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16040元及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广州五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