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闽侯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121民初5969号
原告: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保税区(自贸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陈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仓山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2.判令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返还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租赁物:48×3.5规格6米长钢管20.25吨、十字扣件13400套、直接扣件3275套,如不能归还租赁物则按租赁合同约定的价格赔偿285125元(20.25吨×7000元/吨+13400套×8.5元/套+3275套×9元/套);3.判令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暂算至2022年5月31日的租金73395.2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2493.63元【租金按合同约定的标准(即:钢管每吨每日租金5元、扣件每套每日0.007元)计至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清租赁物或付清赔偿金之日止;违约金以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拖欠的租金为基数,按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某)的4倍,自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至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还清租金之日止】;4.判令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立即支付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律师费18000元;5.判令由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财产保全费、公告费等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21年6月28日,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签订一份《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约定: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租用钢管、扣件建筑辅材。合同并对租赁物品名、规格、数量、租赁期限、起步租期、租金标准、支付方式、维修、保养、赔偿规定、租赁物移交、争议解决及违约责任等相关事项作出约定。
合同签订后,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依约按照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要求提供了租赁物:48×3.5规格6米长钢管20.25吨、十字扣件13400套、直接扣件3275套。但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却未能依约按时与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结算并支付租赁费。截止至2022年5月31日,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租用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材料共产生租金73395.2元,但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却分文未付。
综上,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严重侵害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因租赁合同约定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行使司法管辖权,故为维护自身之合法权益,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现特向法院起诉,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上述所请。
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答辩意见,亦未提交相关证据。
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提供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租赁物资提货单、微信聊天记录及发送的租金计算单、租金计算清单、租赁费、违约金计算表、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银行回单,本院对真实性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本院提交证据,也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行放弃举证、质证权利。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21年6月28日,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作为出租方(甲方),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承租方(乙方),双方共同签订了一份《钢管扣件租赁合同》,其中约定:乙方所建工程为三江口垃圾转运站,施工地址为三江口。租赁物品名称、规格、数量及租金的结算等相关事宜应由双方负责人签字,甲方负责人为***,乙方负责人为***、***。乙方需用48×3.5钢管20吨,2.2斤扣件20000个,上述数量仅为预估数量,实际租用数量以甲方开具的出库单为准。本合同租赁期限自2021年6月28日至2021年9月28日止,起步租期为90天,实际租用时间超过起步租期按实际结算。48×3.5钢管租金每天5元/吨,2.2斤扣件每个每天0.007元,租赁期满后在出租方未同意延期的情况下,乙方应及时全部退还租赁物,否则超期的租金标准按租赁期间标准的150%计收。租金每一个月支付一次,每次支付时间为每个月初的5天以内。乙方应按时支付租金,否则甲方有权按每日3‰向乙方收取违约金,乙方负责人支付给甲方的租赁费及押金,甲方均予以认可。租赁物丢失及损坏无法修复时,赔偿标准:48×3.5钢管为7000元/吨;十字扣件为8.5元/套;直接扣件为9元/套。任何乙方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对方为实现权利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
租赁物资提货单显示,2021年6月28日,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依约交付6米的国标钢管共计20.25吨(11.62吨+8.63吨)、2.2斤十字扣件8000个、对接扣件2000个;2021年7月4日,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交付2.2斤十字扣件5400个、直接扣件1275个。
2022年1月31日,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通过微信方式向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发送租金计算清单,其中载明截至2021年12月31日的应收租金为40480.98元,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未提出异议;同年5月17日,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负责人***再次通过微信方式向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发送租金计算清单,其中载明截至2022年5月31日的应收租金为73395.2元,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责人***亦未提出异议。现因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退还租赁物,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另查明,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为本案支出律师费18000元。
本院认为,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之间的租赁关系未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该租赁关系成立。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遵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义务。现因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照约定支付租金及退还租赁物,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有权主张解除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返还租赁物或赔偿租赁物损失的主张符合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的租金主张亦符合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中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问题,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了租金支付期限及逾期支付租金的违约金计算方式,现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自愿调整违约金计算方式,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照准,故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支付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自2022年1月6日起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计算至还清租赁物或付清租赁物损失赔偿金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关于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主张的律师费损失,符合双方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的约定,本院予以支持。
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向法庭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亦未到庭应诉,应视为其自动放弃答辩、举证和质证的权利,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本院予以缺席判决。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七百二十一条、第七百二十二条、第七百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签订的《钢管扣件租赁合同》解除;
二、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返还租赁物(48×3.5规格6米长钢管20.25吨、2.2斤十字扣件13400个、2.2斤直接扣件3275个)或赔偿租赁物损失285125元;
三、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租金(截至2022年5月31日止的租金为73395.2元,自2022年6月1日起至还清租赁物或付清租赁物损失之日止,租金计算标准为钢管每日每吨5元、扣件每日每个0.007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尚欠的租金为基数,按照中国某某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同期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倍标准,自2022年1月6日起计算至还清租赁物或付清租赁物损失赔偿金之日止);
四、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应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福州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支付律师费损失1800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6985元及公告费260元,由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由福建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诉讼费6985元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纳至本院,拒不交纳的,本院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附:
本案适用法律条文和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七百二十一条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第七百二十二条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三条租赁期限届满,承租人应当返还租赁物。返还的租赁物应当符合按照约定或者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后的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