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104执7863号
申请执行人:余某某,男,住西安市莲湖区。
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莲湖区.
法定代表人:黄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余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某某运营管理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5)陕0104民初XX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支付申请执行人租金XX元、违约金XX元及案件受理费XX元;并承担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未就上述执行标的向申请执行人履行还款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5年X月X日立案执行。
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本院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于2025年X月X日轮候冻结其银行账号,冻结期限为壹年;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房产信息。
3、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电话及短信方式已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财产线索。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请求执行标的为XX元,执行费XX元,均未执行到位。
申请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应予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能力。被执行人涉案件数众多,均未执行到位。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财产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如需要采取续查封、续冻结等续控措施,须在到期之日三十日前向本院书面申请采取续控措施。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