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通知书
(2024)川1521执3935号
长春某有限公司:
你/你单位与成都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4)川1521民初506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于2024年11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4年11月4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二条规定,责令你/你单位履行下列义务:
向申请执行人成都某有限公司支付欠款以及缴纳执行费共计1442719.65元(其中执行费为16661元);
向申请执行人支付一般债务利息,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开户银行:中国某宜宾柏溪支行
账户名称:宜宾市叙州区人民法院诉讼费及案款专户
账号:长春某有限公司()
特此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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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联系人:执行110联系电话:XXX
本院地址:四川省叙州区邮编:6446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式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式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