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洮南市人民法院 结案通知书 (2025)吉0881执恢331号 ***、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与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要求被执行人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给付工程款1972232.39元及利息,并给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对上述债务承担给付责任。 本院立案执行后,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5月29日将执行款2170000.00元存入本院账户,于2025年6月11日将执行款9926.97元存入本院账户,共计转入本院账户执行款2179926.97元。本案中,某某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代长春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长春某某集团有限公司洮南分公司给付执行款共计2179926.97元,其中包括工程款本金1972232.39元,利息93492.04元(自2024年9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75561.54元(其中1472232.39元自2024年9月30日起算至2025年5月29日,500000.00元自2024年12月30日至2025年5月29日),案件受理费11519.00元,保全费5000.00元,执行费22122.00元,执行款2157804.97元已发放给申请执行人***。 至此,***向本院申请执行的(2025)吉0881民初190号民事调解书已全部执行完毕,现已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