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1)京0108民初51467号
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满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原告(反诉被告):***(***之母,兼***委托诉讼代理人),1954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063室(集群注册)。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7306394567J。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职员,住公司宿舍。
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与被告(反诉原告)云网天成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不退还云网天成公司的押金及由云网天成公司承担22000元违约金;2.判令云网天成公司承担租赁期限违约金22000元;3.判令云网天成公司退还我们给予其每月优惠价每平方米0.85元的差额合计30586元(按租赁时市场价4.60与5.30之间平均数即4.95每平方米收取租赁费,房屋面积89.74平方米);4.判令云网天成公司退还租赁起始时的7天免租金2566.66元;5.判令云网天成公司支付拖延房租19天的违约金25319.97元(即19天×3×444.21);6.判令云网天成公司赔偿垃圾清理、运输、保洁费及换锁具共计1750元(其中垃圾清理、运输、保洁费共计1600元);7.判令云网天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3600元;8.判令云网天成公司退还我们房屋电卡;9.诉讼费由云网天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依法成立的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一、依据合同第l页倒数第四段:无论何因,乙方违背租赁期期限的约定……第5、不退押金;B、合同第3页上六、乙方(云网天成公司)有下列行为之一,我方有权不退押金及由云网天成公司承担房屋月租金200%违约责任即22000元。合同第3页上第六条(2)故意或人为破坏室内设施、设备上下水管地面流洒污垢漆、墨汁及难以清除粘胶及室内吸烟、未恢复原状等(见图片证据)(6)云网天成公司租赁终止且搬走后至今拒不交还钥匙、电卡,使我们无法进屋,极大限制了我们带新租户看房、订房及续租;损害及影响了我们利益;C、合同第4页第十六条:租赁终止,乙方将全部钥匙交还,否则云网天成公司负全责。证据见2021年6月26日云网天成公司亲签的《租赁终止确认书》。1、证明云网天成公司提前终止租赁;2、证明云网天成公司搬家迁离时间;3、证明云网天成公司未交还钥匙、电卡。合同第1页倒数第三段,云网天成公司未进行装修,骗取我们免收租金2566.66元,云网天成公司应承担不退押金的违约责任。二、云网天成公司租赁期限违约。合同约定从2020年7月1日起租至2021年6月30日止。签合同时云网天成公司说要7天装修,所以合同约定从2020年7月1日起租至2021年6月30日止。实际云网天成公司于2021年6月26日搬家(证见《租赁终止确认书》),违背了租赁期期限的约定,依据合同第1页第四段:本合同租赁期与注册期相同……无论何因,云网天成公司违背租赁期限的约定,应承担房屋月租金200%即22000元违约责任。三、因云网天成公司违约,其须补差额0.85,0.85元X89.74平米X362天(实租日)=27613元(差额总计);见合同约定。四、因云网天成公司承认从2020年6月24日至6月30日未进行装修,故其赚取我们2566.66元租金,属于不当得利,据此上述7天免租金应返还给我们。双方租赁属于个性化自愿行为,与其他租赁行为无关。五、依据合同第2页上第一,付款方式及费用,云网天成公司第四次缴费时间应从2021年4月1日(含)前缴纳,实际云网天成公司缴纳房费是4月19日晚20:19分,超过正常工作时间,故应依据合同第2页上第2段约定计收违约金数额。六、云网天成公司搬走后,室内脏乱,垃圾废物满地,我们找保洁员进行大扫除,清洁室内墙胶、玻璃胶、地面漆墨等处卫生,后进行垃圾清运等合计1600元。七、云网天成公司对合同条款已详细阅读,同意遵守并执行,签名及日期是其对合同的真实认可及真实意思表达。八、租赁终止,云网天成公司至今拒不交还钥匙、电卡,强占我们的房屋财产,造成极大经济损失,损害我们的利益,故请求云网天成公司从2021年7月1日起每天按444.21元收取占用费;直至被告交还钥匙、电卡为止。九、云网天成公司违约、失信、损害我们的利益,诉讼费应由其承担。
云网天成公司辩称,不同意***、***的诉讼请求。我公司完全按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按约支付全部租金,合理使用房屋并结清水电等所有费用,我公司在租赁期限届满前腾退房屋,***、***应退还我公司押金。关于装修问题,我公司同中介沟通时,已说明租房用途是存放物品,不需要进行装修。关于退房交接问题,我公司退房前已提前向***、***说了,是***、***说需要专业人员来验房,但***、***最终也没有来验房,因***、***拒不当面交接,也不返还押金,所以,我公司才没有将钥匙、电卡交给***、***。现***、***已于2021年7月3日带人破门进入租赁房屋,与我公司已无关系,我公司没有给***、***造成损失,其主张无依据。***、***主张退还优惠差额之请求,无事实依据,无法律依据,我公司不予认可。***、***主张我公司支付拖延房租违约金,与事实不符,因我公司迟延交纳房租并未对***、***造成大的损失,请求法院结合我公司履行合同义务情况,***、***实际损失等因素,确定赔偿金额。***、***其他诉讼请求均无事实、法律依据,反而其拒不退还押金的行为已构成违约,请求法院驳回***、***全部诉讼请求。
云网天成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判令***、***返还房屋租赁押金11000元。2.判令***、***赔偿损失,支付自2021年8月1日起暂计至2022年3月1日期间的利息422.4元。3.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承担。事实及理由:2020年6月23日,我公司与***、***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由我公司承租***、***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合同约定,租房押金11000元,租赁期满,承租人结清各种费用后,出租人应如数将押金退还给我公司。租赁期满,我公司将租赁房屋返还给***、***并结清所有费用,但***、***一直以各种理由拒绝验收房屋并拒绝退还押金,为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故提起反诉,请求法院支持我公司的反诉请求。
***、***对云网天成公司的反诉请求辩称:不同意云网天成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云网天成公司逾期交房等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我们有权依据合同约定不退还云网天成公司的押金。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与***系母子关系。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某707号房屋(以下简称707号房屋)系***与***按份共有之房产。2020年6月23日,***与云网天成公司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与***将707号房屋出租给云网天成公司用于办公注册使用。合同约定租赁期限1年,从2020年7月1日至2021年6月30日。合同签署日即是甲方租赁物的交付日,是合同生效日。每月租金11000元,押一付三。合同中,双方还就违约责任、公司注册、各项费用、室内装修、乙方的行为及权利和义务、免责、追索等具体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与***将租赁房屋交付云网天成公司。房屋租赁期间,云网天成公司通过汇款方式分别于2020年6月23日支付5500元,于2020年6月30日支付39500元,于2020年9月30日支付33000元;于2020年12月31日支付33000元;于2021年4月19日支付33000元。合同到期前,云网天成公司通知***、***不再续租房屋,***、***对此提出异议,双方产生纠纷。2021年6月26日,云网天成公司搬离租赁房屋,同时公司职员***签署《租赁终止确认书》,具体内容为:“乙方决定并确认2021年6月26日搬家,迁离某大厦C1-707(707号房屋)。解除与甲方租赁关系,该室内属于我(乙方)的物品一次性迁出。若有遗漏。任凭甲方清理,乙方将不追究甲方任何责任。我(乙方)实际迁离时间:2021年6月26日10时0分。乙方:是(标记为X,有明显改动痕迹)否(标记为√)交还甲方全部房门钥匙套(内外俩门)。是(标记为X,有明显改动痕迹)否(标记为√)交还甲方电卡。乙方签名:***。2021年6月26日”。云网天成公司搬离租赁房屋后,因***、***以其非专业人士为由拒绝与云网天成公司办理租赁房屋交接手续,云网天成公司未将承租房屋钥匙及电卡交还***、***。2021年7月3日,***、***自行收回出租房屋。
本案中,***、***就其本诉诉讼请求及反诉答辩意见提交***书写的《证明》、《租赁终止确认书》、交易明细、个人保洁费、清运费收据、换锁收据、《房屋租赁合同》、房屋所有权证书、聊天记录、照片等材料予以证明。云网天成公司对《证明》、《租赁终止确认书》、交易明细、《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认可,但对***、***提交上述证据的证明目的提出异议,不予认可;对个人保洁费、清运费收据、换锁收据、照片、部分聊天记录等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
云网天成公司就答辩意见及反诉请求提交《房屋租赁合同》、房租和押金支付凭证,水费、电费支付凭证、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租赁期满退还房屋状态视频等证据材料予以证明。***、***对云网天成公司提交证据的证明效力及所要证明的内容均提出异议,不予认可。
经释明,***、***与云网天成公司就各自主张及请求,未提供其他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云网天成公司于2020年6月23日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应当遵守履行。根据查明事实,双方在合同中约定房屋租赁期限为1年,在云网天成公司按约定已全额交纳1年房屋租金及相应押金的情况下,***、***主张云网天成公司不再与其续约并提前搬离承租房屋构成违约,缺乏客观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据此,***、***起诉主张不退押金并由云网天成公司承担租赁期限违约金22000元及退还租金差额30586元、7天免租金2566.66元等请求,理由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关于***、***起诉主张云网天成公司在租赁房屋期间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应承担赔偿违约金22000元之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与查明事实亦不相符,故本院对***、***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起诉主张云网天成公司支付拖延房租19天的违约金25319.97元之请求,虽然云网天成公司交纳2021年4月至6月期间房屋租金的时间超过了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但***、***并未提供证据证明云网天成公司延迟交纳租金给其造成实际经济损失,据此,***、***主张云网天成公司支付迟延交纳租金的违约金数额显属过高,本院将依据查明事实,酌情予以判处。关于***、***起诉主张云网天成公司赔偿其垃圾清理、运输、保洁费之请求,因***、***就上述请求并未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本院对***、***上述请求,不予支持。关于***、***起诉主张云网天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3600元及换锁费之请求,由于云网天成公司确未在合同期满后将承租房屋钥匙交还***、***,故***、***主张云网天成公司承担换锁费用并支付房屋占用费,并无不当,但因***、***就其主张房屋占用费用并无充分依据,故本院将依据查明事实,酌情予以判处。关于***、***起诉主张云网天成公司归还租赁房屋电卡,请求合理,本院予以支持。关于***、***起诉主张判决合同终止之请求,因云网天成公司已于租赁合同到期前通知***、***不再续租并于合同期限届满前腾退租赁房屋,双方所签租赁合同已于合同约定期限届满时终止,故***、***在本案中再次主张终止双方所签房屋租赁合同,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云网天成公司反诉主张***、***返还房屋租赁押金11000元之请求,请求合理,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云网天成公司反诉主张***、***赔偿损失,支付押金利息之请求,缺乏依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将原承租的北京市海淀区某房屋电卡返还给***、***。
二、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迟延交纳房屋租金违约金二百元。
三、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给付***、***逾期交房占用费一千一百元。
四、***、***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返还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预付租房押金一万一千元。
五、驳回***、***其他诉讼请求。
六、驳回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二千四百五十六元(***、***已预付),由***、***负担二千四百元,已交纳;由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五十六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反诉案件受理费三十八元(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已预付),由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八元,已交纳;由***、***负担三十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田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