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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等与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民申4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男,1982年7月15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之母,兼***委托诉讼代理人),1954年10月18日出生,住北京市海淀区。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门头沟区石龙经济开发区永安路20号3号楼A-8063室(集群注册)。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怡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北京云网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网天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21)京0108民初514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请求撤销(2021)京0108民初51467号民事判决,发回重审,主要理由如下:(一)申请人不同意其搬家是因为没到合同约定的租赁截止期以及被申请人提前6个月擅自迁离注册地址,申请人未提出续约要求。(二)被申请人违约应赔偿注册损失费及违约金。被申请人在租赁期未届满之前,提前将注册地址迁至他处,申请人不知情,造成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6月30日注册地址荒废的经济损失。(三)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未支持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被申请人存在违反租赁期限约定,应依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向申请人退还优惠差额27918元、装修款2566.66元,申请人不应退其押金。(四)被申请人无故迟延交纳房租,给申请人造成了经济和精神损失,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22000元及赔偿19天3倍的租金20613元,原审仅判给200元是错误的。(五)被申请人搬走后未恢复原状,玻璃墙、卫生间地砖、墙面等处均有损害,至今未退钥匙和电卡,应承担支付违约金和不退押金的违约责任,赔偿清洁费、垃圾清运费、换锁费合计1750元。(六)被申请人续占房屋3天,依约应赔偿3600元。(七)原判更改诉费票据,未按规定退一半诉费,请求退还一审全部诉费。 被申请人云网天成公司提交答辩意见称,(一)云网天成公司没有违背租期约定,足额缴纳全部租金,于2021年6月26日合同到期前腾退房屋,并多次通知申请人办理退租手续,在租期届满前搬离并不违约,也没有造成申请人的损失,申请人以云网天成公司不是最后一天搬离和提前6个月迁离公司注册地址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赔偿无任何依据。(二)云网天成公司虽迟延支付租金19天,但并未对申请人造成大的损失,申请人所主张的违约金及损失赔偿过高,无证据证明。(三)判决生效后,云网天成公司多次联系申请人返还电卡,但申请人以各种理由拖延接收,拒不提供收件地址,申请人已通过EMS将电卡邮寄至申请人起诉书中所列地址。(四)申请人主张赔偿清洁费、垃圾清运费等费用证据不足,云网天成公司退房时房屋状况符合交房条件,并留存了视频证据,申请人拒绝当面交接,事后带人破门进入房屋,应视为接收房屋,后续房屋发生的打扫等行为与云网天成公司无关。(五)申请人并未提交新证据,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再审请求。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申请人所提被申请人在合同约定的租赁截止期之前搬离以及提前6个月擅自迁离注册地址,应赔偿违约金等费用的申请理由,根据原审在案证据,云网天成公司已按约定足额交纳房屋租金,申请人***、***以云网天成公司提前搬离承租房屋构成违约为由,要求被申请人承担违约责任,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原审未支持其所提出的不退押金并由云网天成公司支付违约金、退还租金优惠差额、退还7天免租金等请求处理正确,申请人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所提云网天成公司拖延支付房租19天,应按约承担违约责任22000元及赔偿19天3倍的租金20613元的申请理由。根据原审查明事实,云网天成公司交纳2021年4月至6月期间房屋租金的时间确已超期,但申请人所主张的违约金数额过高,且未提供证据证明云网天成公司延迟交纳租金给其造成的实际经济损失,原审依据查明事实,酌情判处的违约金数额并无不当,申请人该项申请理由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所提云网天成公司应赔偿其垃圾清理、运输、保洁费等费用的申请理由,因申请人未对此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故原审未予支持并无不当,申请人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所提要求云网天成公司支付房屋占用费3600元的申请理由,由于云网天成公司未在合同期满后将承租房屋钥匙交还***、***,应支付房屋占用费,但因***、***所主张的相关费用缺乏充分依据,原审依据查明事实,酌情判处的数额并无不当。申请人该项申请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申请人所提要求云网天成公司赔偿注册损失费的申请理由,当事人申请再审超出原审范围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不属于再审审查范围。申请人关于赔偿注册费损失的请求未在一审诉讼请求中提出,申请人在再审审查期间提出此项主张,已经超出原审的审理范围,亦不属于本案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关于申请人所提要求退还一审诉讼费的申请理由,因案件受理费负担问题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再审案件的审查范围,本院对此不予处理。 综上,申请人***、***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应当再审的法定条件及情形,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