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苏0581民初18544号
原告: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王某1。
被告:王某2。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海华永泰(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第三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某1。
原告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王某1、王某2、某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某合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第三人某控股集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审理中,原告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正当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公告费250元,合计诉讼费4650元,由原告某数据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