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强 制 清 算 与 破 产 裁 定 书
(2022)沪03破278号之五
申请人: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
2023年6月14日,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和**1已经债权人会议通过,请求本院裁定予以认可。
本院认为: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将和**1草案提交债权人会议表决后,表决同意的债权人人数占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人数的100%,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00%,该和**1已得到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本院予以认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九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认可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1;
二、终止上海憬然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和**2。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日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夏 琴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九十八条债权人会议通过和解协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认可,终止和解程序,并予以公告。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并向人民法院提交执行职务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