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甘0121民初3056号
原告:山西长宏电力机电有限公司。
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五一路**号景观新贵豪庭*幢**层*号。
法定代表人:张俊,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安琪,山西国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永登县河桥镇南关村。
法定代表人:田文胜,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小平,男,汉族,甘肃省永登县人,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山西长宏电力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长宏电力机电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甘肃大唐国际连城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62元,由原告山西长宏电力机电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员 火勋婕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丁述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