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木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木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1111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区汉沽**明里**号楼**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80837W。

法定代表人:宋付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阳,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住所地海门市万年镇盛阳路**号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99529192。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于2019年1月18日作出的(2018)赣0112民初386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9年5月14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南通盛海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220000元,扣留、提取其相应收入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涂国辉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夏梦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