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木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木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赣0112民初3862号之一
原告: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三明里8号楼3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80837W。
法定代表人:宋付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天伟,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颖,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住所地江西省萍乡市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华美立家家居建材广场9幢1单元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301MA35K68036。
负责人:戴美芳。
被告: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门市万年镇盛阳路16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99529192。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鹏,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倩文,北京市盈科(南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被告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赣0112民初386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告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萍乡分公司、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6030.5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1月18日,被告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对其银行账户(账号:32×××51,开户行: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行)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11×××58已被我院依法冻结236109.94元,其另一被冻结账户应予以解除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告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银行账户(账号:32×××51,开户行:江苏海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年支行)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匡宗平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周 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