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木森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木森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南昌市新建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赣0112执1111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区汉沽三明里**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0380837W。

法定代表人:宋付玲,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甘阳,江西博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颖,天津玛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海门市万年镇盛阳路**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845899529192。

法定代表人:沈建华,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在财产保全期间以(2018)赣0112执保599号案件冻结了被执行人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存款(账号:32×××28)、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存款(账户:11×××58)、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银行账户存款(账户:3206250161010000000951)。现因申请执行人天津**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被执行人南通盛海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了生效判决为由书面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银行账户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账户(账号:32×××28)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执行人在中国工商银行银行账户(账户:11×××58)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执行人在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银行银行账户(账户:3206250161010000000951)。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涂国辉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杨海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