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9881号 原告:陕西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太白南路216号嘉天国际1幢1单元1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77911201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智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女,1996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武功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过程中,经查,本院(2025)陕0191民初9491号劳动争议案件,系***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提起的诉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不服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的同一裁决,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对双方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应当一并作出裁决。”本院依法将本案与(2025)陕0191民初9491号案件进行并案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并入(2025)陕0191民初9491号原告***诉被告陕西中隧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案件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