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585号
原告:桑某某,男,1980年01月01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长安区。
被告: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巴某某,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桑某某与陕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桑某某于2025年4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桑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桑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3216元,减半收取计1608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桑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