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陕0113执419号
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陕西中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陕西中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陕01民再15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陕西中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南大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其未履行。本院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中隧机电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215638元,其中案款1201225元,执行费14413元,案款1201225元退付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的执行请求已全部受偿,本案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之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2019)陕0113执419号案执行完毕,于2019年2月25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