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某有限公司、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某昆明钢铁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云01民辖终8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濮阳县。 上诉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2025)云0181民初746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上诉人上诉称,上诉人与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合法有效的仲裁条款,依法排除法院管辖。上诉人已在答辩期内依法提出管辖异议,程序合法。请求撤销一审裁定,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 被上诉人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管辖权异议上诉案件,上诉人主张本案应按其与原审被告承蒲国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约定进行仲裁,对此本院认为,存在于双方的、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是当事人排除人民法院主管解决纠纷的必要条件。***并非上述合同签订方,目前并无证据证明***接受该仲裁条款,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该合同中仲裁条款不能约束***。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件: 判后告知书 【本裁判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裁判生效时间】一审案件超过民事裁定书规定的上诉期未提起上诉的,一审民事裁定书自上诉期满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第二审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在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判后答疑申请】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判送达后,就当事人对案件裁判结果存在的疑惑,有针对性地给予说明或者解释。申请判后答疑的范围是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诉讼程序、裁判理由、裁判主文含义以及与裁判文书内容相关的问题。当事人要求判后答疑的,应当在裁判文书送达后三日内向承办法官提出申请。承办法官接到申请后十日内应安排判后答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