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

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异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5)内02执异654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福星街30号省轻工大厦11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在本院执行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称:请求贵院撤销(2025)内02执970号执行通知书并返还相关划扣资金。事实与理由:异议人与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惠公司)调解的建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5)包仲调字第133号),因异议人未能按期在2025年8月15日前支付第一笔5000000元资金,金惠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贵院冻结并划扣异议人账户********.48元资金到法院账户。金惠公司申请执行依据为(2025)包仲调字第133号调解书,但按照调解书约定内容现并不具备全部申请执行条件,金惠公司申请执行金额有误,双方的调解书上第四条约定的剩余尾款,于2026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付清,剩余尾款以双方最终竣工结算值为准,但目前为止双方并未完成竣工结算,最终结算金额未定,其申请执行金额应为14943349.81元(该金额是2026年12月30日前应支付金额减去我司在调解后已支付的300万元和无法确定的2026年12月最后一期金额)。 综上,异议人与金惠公司尚未办理完成竣工结算,最终债权债务未确定,烦请贵院撤销(2025)内02执970号执行通知书并返还相关划扣资金。 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辩称:关于被执行人二冶公司主张撤销(2025)02执970号执行通知书及返还相关划扣资金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的请求事项及理由根本不能成工。其具体回复如下:1、根据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25年6月16日经包头仲裁委员会依法组织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包头仲裁委员会据此依法出具(2025)包仲调字第133号《调解书》现该调解书依法生效。根据《调解书》第五条约定“如被申请人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49300000元的债权全部到期,申请人有权就未付款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据此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第四条约定于2025年8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500万元+仲裁费135024元的法定义务,即产生两方确定的4930万元的工程债权全部到期。到期债权金额4930万元明确,申请人有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明确。且也明确被执行人应承担的到期债权及逾期付款利息,利息的起算时间为2024年9月20日(即债权确定支付时间)起算。2、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约定履行2025年8月15日前支付500万元+仲裁费135024元的法定义务,申请人于2025年9月16日依据生效调解书约定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申请执行后2025年9月29日仅支付300万元也未足额履行支付义务。被执行人应承担调解书约定到期债权4930万元+仲裁费135024元,扣除调解书已明确已付24031650.19元和执行后支付300万元的剩余债权支付责任和逾期支付违约责任,即22403373.81元履行支付义务,并承担未付款项为基数以2024年9月20日起的利息以及强制执行后的逾期罚息。 综上,被执行人执行异议的事实理由不正确。为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请求贵院驳回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尽快划拨执行案款。 本院查明,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包头仲裁委员会作出(2025)包仲调字第133号调解书,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经双方核对后共同确认,截止2025年6月6日双方完成进度结算手续的进度结算金额累计为31650029.05元,被申请人已付款金额为24031650.19元。(二)双方承诺于2025年7月30日前完成案涉工程的竣工结算,具体金额以最终结算为准。(三)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5000000元;于2025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7943349.81元;于2026年6月30日前向申请人支付5000000元;剩余尾款于2026年12月30日前向申请人付清,剩余尾款以双方最终竣工结算值为准(工程价款以双方已经核定的工程量计算,暂定为49300000元)。(四)本案仲裁费135024元(申请人已预交),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于2025年8月15日前向申请人支付。(五)如被申请人任意一期未能按期足额支付,则视为49300000元的债权全部到期,申请人有权就未付款部分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被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利息以剩余未付款项为基数,自2024年9月2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六)如双方2025年7月30日结算后,结算价款与49300000元债权不一致,就争议部分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均有权另行主张权利。该调解发生法律效力后,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依据该调解书于2025年9月1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案号为(2025)内02执970号。申请执行书载明的执行标的为26201162.38元,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 另查明,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5年9月16日向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等。(2025)内02执970号执行通知书载明执行标的为:26201162.38元,执行费93601.16元。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提出书面异议,认为本院作出的执行通知书中执行标的金额有误,请求撤销(2025)内02执970号执行通知书并返还相关扣划资金。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具备明确的权利义务主体及给付内容。本案中,(2025)包仲调字第133号调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明确了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应承担的责任。依据生效调解书第五条,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未在约定期限内履行其承担的义务,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视为49300000元的债权全部到期,其有权就未付款部分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并有权要求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支付逾期付款利息。故,本院依据四川金惠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向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送达(2025)内02执970号执行通知书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 综上所述,本案中原执行通知书中执行标的金额正确,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异议理由不能成立,其异议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内蒙古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附:本裁定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七条人民法院对执行行为异议,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异议;(二)异议成立的,裁定撤销相关执行行为;(三)异议部分成立的,裁定变更相关执行行为;(四)异议成立或者部分成立,但执行行为无撤销、变更内容的,裁定异议成立或者相应部分异议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