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晋0105执2240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黄陵乡马练营村北山西崇康食品集团有限公司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5861955370。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中旺伟业建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经查,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的(2024)晋0105民初14232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53089.00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