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5)湘1102行审42号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潇水中路191号。
法定代表人:***,该局局长。
委托代理人:***,该局执法工作人员。
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申请强制执行永零自然资罚字〔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永零自然资罚字〔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全面审查。
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的具体内容为:1.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土地原状;2.并处罚款1127971.93元;3.强制执行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人依据的事实和理由:2022年12月,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在永州市零陵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老埠头村占用土地4165.31平方米(其中占用耕地3536.38平方米,耕地外其他土地628.93平方米)用于修建道路、施工弃土及推填土建设。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属非法占地行为。2024年3月18日,申请执行人依法立案查处。2024年9月30日,申请执行人将永零自然资罚字〔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邮寄送达当事人,并于2025年6月3日催告当事人履行。现法定履行期限已满,当事人仍拒不履行永零自然资罚字〔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第一项、第二项的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六十条的规定,特申请依法强制执行。
申请执行人提交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立案呈批表、指定办案人员意见的报告,办案人员的行政执法证,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康养综合体项目经理部现场负责人钟某询问笔录,零陵区七里店街道办事处老埠头村村支书***询问笔录,永州潇湘源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副部长何某询问笔录,永州潇湘源城市发展集团有限公司项目部部长金某询问笔录,现场勘测委托书,零陵区滨江新城违法用地土地利用现状套合图(2019年三调地类图斑),中标通知书,零陵区滨江新城西部片区开发(康养综合体)基础设施及公共配套建设设计施工总承包工程(EPC)项目合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调查报告,关于调取滨江新城康养综合体项目政府租用20.2亩土地用于中国二冶堆放废土的会议纪要及相关佐证资料的函,土地租赁合同书,行政处罚告知书、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及送达回证,请求举行听证会的报告,听证记录,补充调查函,听证报告,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意见书,违法案件处理决定呈批表,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党组会议纪要,行政处罚决定书及送达回证,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及送达回证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对被执行人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作出的永零自然资罚字〔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该行政处罚决定发生法律效力后,被执行人未在催告书规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义务,因此,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强制执行申请执行人永州市零陵区自然资源局作出的永零自然资罚字〔2024〕13号行政处罚决定。其中,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土地原状,由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罚款1127971.93元,由本院依法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五十七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条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七日内由行政审判庭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人民法院在作出裁定前发现行政行为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被执行人和行政机关的意见,并自受理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是否准予执行的裁定。
需要采取强制执行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