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濉溪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621民初1460号
原告:***,男,1982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安徽云飞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徽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铜陵北路铁路生活小区5幢4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被告: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稀土高新区黄河大街83甲号。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被告:濉溪县富强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濉溪县闸河东路幸福家园二期12号楼办公楼17-18层。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董事长。
第三人: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新站区张衡路樾溪台16栋1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单位总经理。
原告***诉被告安徽安源消防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二冶集团有限公司、濉溪县富强置业有限公司、第三人安徽华盾安全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8日立案后,***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一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得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