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283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反诉被告、二审上诉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胜浦佳胜路4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君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反诉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果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万芳路333号8幢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7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青浦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女,1979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观韬中茂(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瀚川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上海)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原上海果栗自动化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果栗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苏05民终131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瀚川公司申请再审称,1.原审判决认定瀚川公司存在过错缺乏证据证明,而且与果栗公司在诉讼中自认的事实以及专家证人出具的意见存在矛盾。(1)一审法院认定重复定位精度问题技术缺陷系瀚川公司过错依据不足。果栗公司只是推测该问题可能和导轨结构模态刚性有关,并没有得到瀚川公司的认可,也没有任何证据予以证明。果栗公司在本案审理中也认可瀚川公司提供的导轨和导轨结构等组件不影响样机的技术性能。果栗公司在反诉状中称采用瀚川公司提供的导轨、导轨滑块、定子结构件所提供的样机符合技术协议约定的各项指标,样机整机是合格的,则整机的零部件也应是合格的。一审法院对于不合格技术性能的四项问题分别而非整体分析过错责任错误。(2)—审法院认定瀚川公司对于涉动子问题技术缺陷也存在一定过错依据不足。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动子结构件由瀚川公司提供,但须经过果栗公司确认符合技术要求才能用于环形线产品。此后瀚川公司、果栗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协商一致约定样机中的动子结构件由果栗公司自备,对此瀚川公司并无过错。本案中也没有证据能够证明涉动子问题是因动子结构件所致。果栗公司提供智能柔性直驱环形线动子的所有部件,搭配果栗公司提供的控制系统,并由果栗公司安装调试,整体系统的运行应该更稳定,瀚川公司对涉动子问题在技术上不存在过错,该问题是由果栗公司产品本身的缺陷造成的。(3)二审法院对其上诉理由和补充提交的证据未认真审理,没有分析说理即草率下判。瀚川公司并无申请司法鉴定的法定义务,如二审法院认为有必要进行司法鉴定,也未对其进行释明。2.二审法院未对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进行质证,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的诉讼权利。瀚川公司二审申请专家证人出庭就专业问题发表意见,二审法院以给予果栗公司质证准备时间为由未允许专家证人发表意见,并告知另行组织质证和辩论,但二审法院末再安排对证据质证。二审法院未按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未对认定案件事实有重要作用的证据进行质证,致使其不能根据法庭调查结果充分发表辩论意见,本案符合“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情形,应予再审。3.原判决对合同关系认定有误,对已付货款的处理明显不当,适用法律存在错误。果栗公司称即便使用瀚川公司提供的辅助性零配件,由其所集成的环形线产品性能也能够满足瀚川公司的技术要求,双方以此为前提签订了产品销售合同,该合同符合买卖合同的法律特征和要求。瀚川公司提供的辅助性零配件不影响产品的及时指标、实现功能,不影响双方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且其提供的结构件也是服务于、服从于果栗公司环形线产品的要求,而不是果栗公司根据瀚川公司提供的结构件定作其环形线产品。原审判决认定双方系承揽合同关系错误。本案中,双方销售合同约定在果栗公司交付产品验收合格后再分批次汀购,即在产品的样品验收合格后才进行批量生产和采购,其向果栗公司支付的320万元货款系批次产品采购货款而非研发调试阶段的费用。果栗公司未交付任何批量采购的产品,应退还全部货款,原审法院判决果栗公司仅需返还70%的货款不公。原审判决对双方合同关系认定有误,对已付货款的处理错误,属于“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情形,应当予以再审。综上,请求对本案提起再审,撤销一、二审判决,依法改判。
果栗公司、***、***提交意见称,1.果栗公司提供的样机符合技术协议标准,不存在违约行为。瀚川公司提供的专家证言不具备公允性,无法证明果栗公司提供的样机不符合合同约定。瀚川公司未能提供合格的结构件,存在过错,无权主张果栗公司承担违约责任。瀚川公司主动放弃申请司法鉴定的权利,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2.瀚川公司二审提交的公证书和专家证言无法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本案所有证据在一审中均已质证。瀚川公司未在二审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理由,二审未经第二次开庭即作出判决并无不当。3.果栗公司倾向于将本案认定为买卖合同纠纷,但亦认可一、二审法院将本案认定为承揽合同有一定的事实和法律依据。本案无论是何种合同纠纷,均不影响本案事实的认定,不影响产品销售合同和技术协议的效力。4.对于二审判决确定的各项义务,双方均已履行完毕。综上,请求驳回瀚川公司的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瀚川公司和果栗公司之间法律关系如何认定的问题。承揽合同系指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依据瀚川公司与果栗公司签订的案涉产品销售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约定,“本合同项下的产品为非标定制,动子结构件(详见技术协议)、定子结构件(详见技术协议)按照瀚川公司要求(详见技术协议)定制设计”,果栗公司根据瀚川公司提供的结构件将所有部件组装成定子模块和动子模块后,尚需进行集成测试,更符合承揽合同的特征。瀚川公司在一审中就涉案合同性质阐述意见时,也明确称“瀚川公司认为是定作合同关系,因为首先是瀚川公司定作方提供部分原材料,果栗公司进行开发加工,更加符合定作的法律关系”。一、二审法院结合承揽合同的相关法律规定、产品销售合同及附件技术协议的约定和双方当事人诉辩意见,认定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为承揽合同有相应的法律依据。瀚川公司提出的双方之间签订的合同系买卖合同的申请再审理由欠缺充分的法律依据,也与其一审主张相悖,本院对其该项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涉案产品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责任应如何认定的问题。本案审理中,瀚川公称果栗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存在重复定位精度不达标,供电方式不符合技术协议的要求,传感器异常等问题,果栗公司对此不予认可,称涉案产品未能及时交货系因瀚川公司未及时提供合格的结构件所致。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瀚川公司主张果栗公司交付的产品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果栗公司在此过程中存在过错,相应的举证责任应由瀚川公司承担。在本案审理中,瀚川公司对于质量问题明确表示不申请鉴定。瀚川公司和果栗公司在涉案产品开发、组装、调试阶段,有大量的邮件往来等进行沟通、协调,但根据在案证据,双方更多得是在涉案产品开发测试过程中发现产品存在问题,分析可能导致问题产生的原因并讨论制定整改方案,对于涉案产品未能通过测试的原因并未形成具体、明确的结论。一审法院结合相关双方当事人陈述,相关证据的举证、质证意见,认定双方对此均有过错,并无不妥。瀚川公司虽对一、二审法院认定事实提异议,并未就其主张提交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尚不足以推翻一、二审法院对本案事实作出的综合认定,本院对其该项再审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二审法院是否程序违法的问题。二审法院已就本案开庭审理,各方当事人均围绕争议焦点充分发表了意见,二审法院并未剥夺瀚川公司的诉讼权利。瀚川公司二审中已经提交了专家证人的书面证言,二审法院并释明将根据本案的具体实际决定是否再次组织当事人进行质证。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瀚川公司仅申请专家出庭及现场勘查,并不足以证实其观点,未再次开庭审理本案,并不违反法律规定。瀚川公司提出的二审法院违法剥夺其辩论权的申请再审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瀚川公司提出的一、二审法院对于返还货款处理错误的问题。一审法院考虑到涉案合同履行过程中,果栗公司为履行涉案合同从事了制定产品开发计划、涉及、组装、测试等工作,虽提交的产品不符合技术协议约定,但产品存在的问题并不能全部归咎于果栗公司,因此综合本案合同履行情况、双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酌定果栗公司向瀚川公司返还货款224万元,行使裁量权并未超过必要限制和合理范围,并无显失公允之处,二审法院对此予以维持并无不当。瀚川公司提出的一、二审判决对于已付货款处理不当的申请再审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苏州瀚川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