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粤0106财保110—114号
申请人:广州森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5号406自编一。
法定代表人:岑志贤。
委托代理人:张凯,上海锦天城(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9-45号地下室至三层。
法定代表人:陈益灿。
被申请人: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9-45号127。
法定代表人:李卫华。
被申请人:广州快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天河路228号之二3505房。
法定代表人:邓美仪。
申请人广州森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快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五案,申请人向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三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887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担保人梁美容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5号405房产权作担保。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将该申请依法提交本院,本院于2018年4月4日立案受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广州森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广州市泽信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快骏商业运营管理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1288789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梁美容所有的位于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35号405房产权。
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不得转移、转让、变卖或抵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页无正文)
审判员 潘汝江
二〇一八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谭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