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01执127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森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406自编之一。
法定代表人:岑志贤。
被执行人: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体育东路**地下室**
法定代表人:陈益灿。
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2018)穗仲案字第26464号裁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裁决,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应向广州森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付第二期工程款89550元、第三期工程款67162.5元、违约金、仲裁费等。由于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广州森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向被执行人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发出了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义务并报告其财产情况,但其既未履行相关义务亦无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通过最高人民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本院天平网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的银行、证券、工商、车辆及本辖区内不动产登记等信息,均未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鉴于被执行人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申报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其及其法定代表人陈益灿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经采取多方执行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01执12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广州森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还款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广州森文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发现被执行人广州潮流天地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长 陈 雯
审判员 邹群慧
审判员 黄 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魏恬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