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济宁驰远商贸有限公司、济宁九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811财保446号 申请人:济宁驰远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高新区冠亚星城C2号楼东二单元十五层1501号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00493020156D。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济宁九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安居街道办事处唐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669346951H。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水岸盛世K+楼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811165943859W。 法定代表人:高小工;董事长兼总经理。 申请人济宁驰远商贸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九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0393.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保函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冻结被申请人济宁九巨龙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山东九巨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610393.03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