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陕0116民初10546号
原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经营场所: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X。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乐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X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西安市鄠邑区。
原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诚公第二分公司)与被告***返还激励补贴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诚公第二分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诚公第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返还原告支付的注册监理工程师奖励10000元。事实和理由:***2014年入职原告公司,从事监理工作,2021年公司发文《关于注册工程师取证激励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北京诚公西分(2021)15号文件。该文件第一条取证奖励约定:“1、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的人员,自网上注册到公司之月起,除执行北京诚公相关政策外,西安分公司对2020年7月21日以后取得以上证书的员工每人按10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激励补贴。”该文件第五条约定:“员工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我公司,需在公司服务满3年(起算日期2020年7月21日),若不满3年需全额退还一次性激励补贴。”***取得资格证后,于2022年9月8日向公司申请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一次性奖励10000元,公司于2022年12月28日将该奖励随同2022年11月工资一起发放给了***。疫情三年,公司没有辞退员工,工资有晚发的情形,但是公司从不拖欠员工工资。2023年1月26日公司南通项目工作紧急(投标文件使用他本人证书),需要监理短期协调,公司领导事前召集***等人开会动员后,向***送达《工作调动通知书》将***等五人派往南通项目部,送达《工作调动通知书》后也多次与其谈话派其支援南通项目部,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书》第二条约定,公司可以将***派往各项目驻地,没有减少劳动报酬,反而项目上工资待遇更高(机关人员派往项目增加70元/天差补),符合劳动法的约定。然而,***拒绝公司工作安排,在2023年3月10日向公司送达《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解除与公司的劳动关系。综上所述,***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不服从公司工作安排,有违诚实信用,取得证书拿到10000元后,服务期限不满3年,应该按照原告文件《关于注册工程师取证激励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退还公司10000元。
被告辩称,一、答辩人至今未收到原告发放的一次性证书补贴。二、原告一直存在拖欠工资现象,因此于2023年3月10日因拖欠工资情况协商无果被迫解除劳动合同,原告违约在先,导致本人无法按合同继续履行劳动者义务,请法院驳回原告提出的所有要求。
经审理查明:被告***2014年7月10日入职原告处,岗位为监理工程师,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合同约定被告工作地点为各项目驻地。2021年6月16日原告发布《关于注册工程师取证激励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北京诚公西分(2021)15号)。该文件第一条取证奖励规定:“1、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一级造价工程师、一级建造师的人员,自网上注册到公司之月起,除执行北京诚公相关政策外,西安分公司对2020年7月21日以后取得以上证书的员工每人按10000元标准发放一次性激励补贴。”该文件第五条规定:“员工取得注册工程师资格并注册我公司,需在公司服务满3年(起算日期2020年7月21日),若不满3年需全额退还一次性激励补贴。”2022年9月8日被告向原告申请职业资格证书一次性奖励10000元。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作出《关于职业资格证书一次性奖励发放批复》,批准***、***、***、***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奖励各壹万元(10000.00元)随同2022年11月份工资一起发放。2022年12月28日原告随11月工资一同向被告发放了11942.17元。被告于2023年3月10日向原告提交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原告未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单方面工作调动及工作岗位变动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之后,被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认定原告存在未及时支付被告2023年1月份工资的事实,裁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等。原、被告均对该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23年9月21日作出(2023)陕0116民初14865号民事判决书,认定原告未及时支付被告2023年1月、2月工资,判决原告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等各项费用。原告已于2023年10月19日按照该判决履行了各项给付义务。2023年4月20日原告向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被告返还证书激励补贴10000元。该委于当日以原告的请求事项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受案范围为由作出市劳人仲不字(高新)(2023)第10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原告不服该通知,诉至本院。经询,被告拒绝调解。
上述事实,有庭审笔录、《关于注册工程师取证激励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奖励申请表、奖励批复、(2023)陕0116民初14865号民事判决书、建设银行代收付汇总清单、银行交易明细等在卷佐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了服务期,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支付违约金。本案中,原告向被告支付注册监理工程师奖励10000元,事实清楚,但依据已生效民事判决书可知,被告系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与原告解除劳动关系,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原告以被告服务期不满三年为由,请求被告返还激励补贴10000元,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线提交上诉状。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