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116民初16965号
原告:***,男,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至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
负责人:***。
本院2023年6月21日受理的原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与2023年7月19日受理的原告***诉被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属于当事人双方不服西安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市劳人仲案字(高新)[2023]第1258号裁决书,分别向本院提起诉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与原告北京诚公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诉被告***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依法合并审理,对双方的诉讼请求在合并审理中一并作出裁判。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贾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