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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某公司、山东莱某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306民初3538号 原告:山东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 法定代表人:翟某,经理。 被告:山东莱某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 负责人:马某,经理。 被告:山东莱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孙某,经理。 被告:山东高某分公司,住所地淄博市文昌湖区。 法定代表人:杨某,经理。 被告:山东高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 法定代表人:白某,经理。 原告山东某公司与被告山东莱某分公司、山东莱某公司、山东高某分公司、山东高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