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607民初2848号
原告:佛山市xxx,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三水中心科技工业区南边C区1号(F2)(佛山市广成铝业有限公司第一车间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司法务专员。
被告:北京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红松路1号院2号楼1至2层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一公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武清开发区福源道北侧创业总部基地B20号楼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2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交xx,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周家井,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
原告佛山市xxx与被告北京xx、中交一公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xx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2月24日立案。本院受理后,原告佛山市xxx于2024年4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佛山市xxx在本案作出宣判前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xx、中交一公局集团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交xx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佛山市xxx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7877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22877元(原告已预交40753元,原告自行向法院申请退回17876元),由原告佛山市xxx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