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川0105民初11898号
原告: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建新北路16号29-1。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四川瀛领禾石(遵义)律师事务所。
被告:成都怡置信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青羊区文康路129号附1号-212。
负责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重庆新昊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白市驿镇白欣路34号附21号2-19。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怡置信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昊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都怡置信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重庆新昊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重庆三原色节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