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晋0105执457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8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太原市。
被执行人: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迎泽区新建南路221号50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姚海玲。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5民初910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限期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西威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52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建武
审判员 薄子伟
审判员 许福臣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王严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