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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沈阳途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辽0112民初299号 原告:***。 被告:沈阳途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MABXBNKT40,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浑南区上深沟村860-1号沈阳国际软件园E07-C座103室。 第三人:悦心科技(辽宁)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3MA0P4JXE81,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北站路53号(9-5)。 法定代表人:***。 第三人:海纳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700781023191C,住所地:山西省晋中市山西示范区晋中开发区汇通产业园园区二期八号路北寇村段。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沈阳途悦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悦心科技(辽宁)有限公司、海纳实业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3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向其送达缴费通知书后,截止至2025年3月24日,原告***未在十日内预缴案件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