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4)舟定白民初字第25号
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被告浙江炬力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百汇公司)诉被告浙江炬力绳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炬力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3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百汇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炬力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百汇公司诉称:2011年6月15日,原、被告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工程监理服务费为310000元,监理服务期12个月,工程延期半个月不收延期监理费,超出半个月按全月计取。合同签订后,原告于2011年7月20日进场,至2012年9月20日离场,服务期为14个月。按合同约定,监理费共361666元(含延期2个月的监理费),但被告仅于2012年1月20日支付监理报酬款100000元,尚应支付监理服务费261666元。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支付监理服务费261666元,并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13年10月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至欠款全部清偿完毕止)。
被告炬力公司未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15日,被告炬力公司(委托人)与原告百汇公司(监理人)签订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被告委托原告监理被告厂房建设工程;监理服务期限为12个月,根据具体开工报告日期起计算服务期限;监理报酬为310000元(12个月),延长期按(报酬=附加工作日数×本协议监理报酬/监理服务日)公式计算附加监理工作报酬,延长半个月不计监理费,超出半个月按全月计取;监理报酬支付时间为,合同签订后支付20%,桩基完成后支付20%,主体完工后支付40%,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20%。被告于2011年8月1日对上述合同所涉工程签发了开工报告,同意于当日起开工。后,原告履行了监理服务义务。因该建设工程停工,原告于2012年9月20日退场。原告退场前,该建设工程已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合同履行期间,被告于2012年1月20日支付监理报酬款100000元,余款未付。原告于2013年3月21日、9月30日两次通过ems函告被告终止监理合同及催讨监理费,但被告无法联系,两函均遭退件。现原告起诉。
上述事实由原告举证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及《补充协议》、开工报告、监理资料、终止合同通知及ems快递单、发票及银行入账通知书,以及原告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告百汇公司与被告炬力公司之间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依法成立,合法有效。各方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原告在退场前依约履行了监理义务,监理服务期为2011年8月1日至2012年9月20日,共13个月又20天,按合同约定的报酬计算方式可计算14个月监理报酬,计361666元,扣除被告已支付的100000元,尚可收取261666元。合同法规定,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依照该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法又规定,因不可归责于受托人的事由,委托事务不能完成的,委托人应当向受托人支付相应的报酬。现监理合同约定的监理工作虽未全部完成,但此系因相关建设工程停工至今,且被告无法联系所致,不能归责于原告。原告要求被告付清已发生的监理报酬,于法有据。故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监理报酬261666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248000元监理报酬(约定的12个月监理报酬310000元的80%)依约应在主体完工后付清,被告尚有148000元至今未付,已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自2013年10月1日起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该部分监理报酬的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具体为一年期贷款年利率6%上浮50%,即年利率9%。但其余113666元监理报酬(包括12个月期报酬的尾款及延长期报酬),按合同约定,本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故被告虽未支付,却不能视为逾期付款。原告要求对该部分监理报酬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七十六条、第四百零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浙江炬力绳业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原告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支付监理报酬款261666元,并对其中的148000元按年利率9%支付自2013年10月1日起至判决确定的履行之日止的逾期付款违约金;
二、驳回原告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5225元,由被告浙江炬力绳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舟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四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