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4)舟定执民字第1531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炬力绳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浙江炬力绳业有限公司(2014)舟定执民字第1531号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浙江炬力绳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正在中院依法处置过程中,一时无法执行完毕,又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未能提供可被执行的财产。为此,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4)舟定执民字第1531号一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