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902执2865号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田立华,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5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舟山市定海区。
申请执行人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本院于2017年4月27日作出的(2017)浙0902民初129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舟山市百汇工程建设监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标的350000元,本院于2017年11月28日立案执行。
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房产,无车辆,无存款,已将被执行人退休工资帐户冻结。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已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的强制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2017)浙0902执2150号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陆富军
审判员 郑 杰
审判员 张方荣
本案与原件核对无异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陈科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