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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清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东阿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1502民初10907号 原告:临清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清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东阿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经理。 原告临清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东阿县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17日立案。原告临清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临清市某某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