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陕0118民初2374号
原告:西安西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沣京路建设银行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75075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锦业路2号旺都1幢18层418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轩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男,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原告西安西郡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华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西安西郡置业有限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郡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因原告已预交123812元,其余123662元退还原告。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