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鄠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18民初461号
原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鄠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575075XXXX。
法定代表人:刘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启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709911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某1,男,1963年5月30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被告:刘某2,男,1989年9月18日生,汉族,住西安市鄠邑区。
原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陕西XX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刘某1、刘某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于202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XX置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