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辽06民终137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有限公司,住所地丹东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圣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凤城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凤城市某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振兴区人民法院(2023)辽0603民初11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6月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与被上诉人达成和解为由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有限公司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972元,减半收取486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关爽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