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辽0682民初4226号
原告:凤城市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凤城市沙里寨镇李家村三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光,凤城市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门子支行,住所地:凤城市四门子镇四门子街47号。
负责人:***,该支行主任。
委托代理人:**,辽宁精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教传好,男,1964年4月11日出生,住凤城市。
第三人:凤城市四门子镇扈家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凤城市四门子镇扈家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教传好,该村委会主任。
本院在审理原告凤城市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辽宁凤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四门子支行、第三人教传好、第三人凤城市四门子镇扈家村民委员会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中,原告凤城市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凤城市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720元,减半收取2860元,由原告凤城市凯通路桥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周冰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庞雪松
二〇一八年一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白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