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西安自来水第二工程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15日作出的(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人民币21651.67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院已执行回全部案款21651.67元并向申请执行人***发还,申请执行人***出具收条并表示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12)莲民二初字第00244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九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