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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梦之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南京智然成科技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沪0113民初9891号之二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智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宁智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3月14日立案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过程中,本院依法裁定驳回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被告不服、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原维持。原告随后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双方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系自行处分其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905元,财产保全费824元,均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六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