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闽0602民初1131号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法定代表人:***。
诉讼代理人:***,福建朗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负责人:***。
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福建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诉讼代理人***、***,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的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判决被告偿付原告少算漏算工程项目工程款357618元;二、本案的诉讼费用全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0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新桥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程的施工单位。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日内进行复核完成工程量且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除设计变更外),超过28天未提出核对申请和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的,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除设计变更外)。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10月30日递交投标文件参与投标,经依法评选被确定为中标人。招标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及招标代理单位福建某某工程咨询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3日向原告发送《中标通知书》。原告中标后,根据案涉工程的施工图纸对中标预算清单进行核对,发现有少算漏算项目价款合计924317元。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少算漏算项目进行核算增补。被告先以原告申请超过14天为由不予接受,之后又以工程工期紧急为由,要求原告先行签订合同、施工,该增补以后再协商解决。居于本案是公共工程,原告只好搁置争议,于2019年12月10日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被告的要求,于2019年12月12日开工,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施工图纸完成了包括增补工程量在内的全部施工项目,案涉工程于2020年8月18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结算材料,被告称双方按合同书中的价款先行结算,对该些少算漏算项目另行解决。但在合同书价款结算审核之后,被告对该少算漏算项目价款至今不予审核结算。原告认为,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告申请对少算漏算项目进行核算增补,符合招标文件第2章第1节第35项第13点“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日内进行复核完成工程量”的规定,被告依法依规应当予以增补,与原告进行结算,并支付工程款。因此原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就案涉工程少算漏算项目与原告进行结算,并将这些少算漏算项目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恳请贵院查明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辩称,一、原告诉称:“原告中标后,根据案涉工程的施工图纸对中标预算清单进行核对,发现有少算漏算项目价款合计924317元。”缺乏事实依据。1、《新桥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图纸会审纪要》提出了一些问题,但原告没有举证证明案涉工程存在设计变更、增减工程量的相关证据,可见,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没有变更,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数量、项目不存在漏算、少算。2、原告于2019年12月9日提交了《申请报告》,认为共有少算和漏算项目合计924317元,要求给予核算增补,答辩人依规定予以拒绝,对此,原告也自认:“被告先以申请超过14天为由不予接受”。由于原告就增补问题一直纠缠不休,答辩人考虑到案涉工程系公益项目、工程工期紧急、使用财政资金、需财政审核等因素,答辩人不得不在《申请报告》注明“同意报送区审核中心”。尽管答辩人在《申请报告》注明“同意报送区审核中心”,这只是同意报送区审核中心而已,不等于答辩人确认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数量、项目存在漏算、少算。3、原告提交了《申请报告》要求核算增补被答辩人拒绝后,双方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合同第四条的合同价为人民币7442447.31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双方确认了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数量、项目没有漏算、少算。4、原告与答辩人于2019年12月10日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四条约定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7442447.31元,合同价格形式为固定总价加风险包干。原告在《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中盖章确认了结算结果,进一步说明了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数量、项目没有漏算、少算。因此,原告主张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数量、项目存在漏算、少算,缺乏事实依据,其主张不成立。二、原告诉称:“招标文件规定,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日内进行复核完成工程量且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除设计变更外),超过28天未提出核对申请和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的,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除设计变更外)。”“原告于2019年12月5日向被告提出申请,要求对少算漏算项目进行核算增补。被告先以申请超过14天为由不予接受,之后又以工程工期紧急为由,要求原告先行签订合同、施工,该增补以后再协商解决。居于本案是公共工程,原告只好搁置争议,于2019年12月10日与原告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原告依被告的要求,于2019年12月12日开工,并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施工范围和施工图纸完成了包括增补工程量在内的全部施工项目,案涉工程于2020年8月18日经竣工验收合格。案涉工程竣工验收后,原告依约向被告提交结算材料,被告称双方按合同书中的价款先行结算,对该些少算漏算项目另行解决。但在合同书价款结算审核之后,被告对该少算漏算项目价款至今不予审核结算。”完全没有任何依据。1、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的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④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澄清、造改文件);⑤投标书及其附件……”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的适用优先于涉案工程施工招标文件(招标须知),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与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包括相矛盾(招标须知)时,优先适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2、《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招标须知》第13项:“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日内进行复核完成工程量且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除设计变更外),超过28天未提出核对申请和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的,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除设计变更外)”。但《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3.1点规定“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之起14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书面申请。工程量清单核对书面申请应包含中标人认为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数量、项目有出入部分的简要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和报价书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光盘度上)经核对工程量有变动的[并经确认后若清单子目超过中标价清单子目(不含暂列金额)的那3%以上(不含3%)方可调整,调整超过部分],导致工程预算价有调整的,经双方核实并报招标人确认后,在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书面申请并提供更正的工程量清单及(更正)工程预算书,中标人必须按其合同价款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除招标文件规定外,视为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自负。”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3.1条也有对此进行相同的约定。所以,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书面申请的日期应当优先适用《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3.1点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3.1条的规定,即原告应在中标结果公示之起14日内向答辩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书面申请,若原告未在该期间提出申请,视为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3、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2章第2节第28点规定“中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将下列有关中标结果的事项在电子交易平台和省公共服务平台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10日。”公示期满后才发出《中标通知书》,原告也自认于2019年11月13日收到《中标通知书》,可见,中标结果最迟于2019年11月2日进行公示,若原告认为与被告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数量、项目有出入,原告应在中标结果公示之日(2019年11月2日)起14日内(即2019年11月16日)向答辩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书面申请并提供更正的工程量清单及(更正)工程预算书,可是,答辩人于2019年12月9日才收到原告提交的《申请报告》,明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14天申请期限,根据《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3.1点的规定,应当视为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据此,对于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数量、项目漏算、少算提出申请增补的时间是14天,而不是28天,原告逾期申请,合同价款不予以审核调整,是正确的。三、原告请求法院判了答辩人偿付原告少算漏算工程项目工程款924317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1、上述分析确定,案涉工程的工程量清单中数量、项目不存在存在漏算、少算,即使存在漏算、少算,原告未按《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4章第3节“专用合同条款”第1.13.1点的规定的14天申请期限,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书面申请并提供更正的工程量清单及(更正)工程预算书,应当视为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2、原告提供的《投标报价》《计算书》,系原告单方制作,没有经过任何一方确认,不是证据。原告也没有提供其他证据证明涉案工程存在少算、漏算工程项目结算工程款924317元,其主张缺乏依据。3、假设本案存在工程款未结算的情形,根据原告与答辩人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14.5条约定“承包人必须在项目完成或竣工验收后1个月内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竣工结算等相关资料,以供发包人及时报送财政部门评审,否则因承包人原因所引起的结算滞后等后果,发包人概不负责。”案涉工程于2020年8月28日竣工验收,因原告未按约定及时报送相关资料,引起结算滞后后果,由原告自行负责,自行承担。综上,涉案工程已经竣工验收并结算完毕,各方权利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原告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9年10月,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以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为新桥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程的施工单位。《标准施工招标文件》第二章第一节第35项第13点约定:“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日内进行复核完成工程量且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除设计变更外),超过28天未提出核对申请和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的,工程结算时不做任何调整(除设计变更外)。”第四章第3节第1.5条约定:“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①本合同的协议书;②中标通知书;③合同专用条款(含招标文件补充答疑书中与此有关的部分);④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含澄清、造改文件);⑤投标书及其附件……”第4章第3节第1.13.1点规定“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之起14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书面申请。工程量清单核对书面申请应包含中标人认为与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数量、项目有出入部分的简要说明。工程量计算书和报价书书面文件与电子文件(光盘度上)经核对工程量有变动的[并经确认后若清单子目超过中标价清单子目(不含暂列金额)的那3%以上(不含3%)方可调整,调整超过部分],导致工程预算价有调整的,经双方核实并报招标人确认后,在施工合同中对合同价款进行调整。中标人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书面申请并提供更正的工程量清单及(更正)工程预算书,中标人必须按其合同价款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施工设计图纸规定的所有工程项目。对于合同执行期间劳务、材料等价格上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除招标文件规定外,视为已考虑在投标报价中,合同执行期间不再调整,风险自负。”2019年11月13日,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向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发出中标通知书。2019年11月27日,建设单位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监理单位福建某某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施工单位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设计单位某某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对新桥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图纸进行会审,并形成会审纪要,在纪要中增加了部分建设项目。2019年12月5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出具申请报告并提供预算清单和计算书,在申请报告中载明共少算和漏算项目合计924317元,在该申请报告中有手写:同意报送区评审中心并加盖了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2019年12月10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该工程于2020年8月28日竣工验收。2021年6月5日,经芗城区财政投资评审中心委托,河南某某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出具建设工程结算审核意见书,该意见书载明新桥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程核定价值为7408575.85元。2021年11月12日,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向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出具报告,要求将少算漏算项目给与审核结算。
在审理过程中,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对新桥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程少算漏算项目的工程造价进行鉴定,本院依法委托福建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进行司法鉴定,福建某某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于2023年8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建盛鉴字第202306号),鉴定意见为:新桥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程原合同清单少算项目工程造价为187485元,漏算项目工程造价为170133元,合计357618元。原告支付鉴定费79000元。
本案争议焦点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是否需要支付新桥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程少算项目、漏算项目的工程造价?本院认为:首先,对于工程量复核的时间规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二章第一节第35项第13点:“中标人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8日内进行复核完成工程量且一次性提供完整的误差工程量及报价(除设计变更外)”及第4章第3节第1.13.1点规定“中标人应在中标结果公示之起14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工程量清单核对书面申请。”二者日期的起算点不同,被告主张应当适用中标结果公示之起14日内的约定,但在本案中并未提交中标结果公示日期,故无法以此作为证实本案原告提交工程量复核时间超期的依据。其次,根据新桥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图纸会审纪要载明,本案中确实存在项目少算、漏算情形,原告的诉求符合实际。最后,在原告向被告出具的申请报告中,被告代表手写同意报送区评审中心并加盖了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公章,落款时间为2019年12月9日,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的时间为2019年12月10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原告是在经被告允诺同意报送评审中心后才与被告签订《建设工程合同》,被告否定存在项目少算、漏算情形,违背了诚信原则。综上,本院认为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应当支付新桥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程少算项目、漏算项目的工程造价。
综上所述,原告诉求被告偿付少算漏算工程项目工程款357618元,符合事实与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一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新桥街道养老服务照料中心工程少算、漏算项目工程款357618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664.27元,减半收取计3332.13元,由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负担;案件鉴定费79000元,由被告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政府某某街道办事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21年修正)》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