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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0981民初7444号 申请人:江苏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负责人:吴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法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台市。 法定代表人: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江苏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冻结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江苏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中心支公司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江苏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苏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44000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 案件申请费2720元,由申请人江苏某某道路工程有限公司东台分公司预缴。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